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綦江區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動機械的通告
綦江府發〔20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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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控制,不斷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綦江區人民政府決定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 一、綦江區行政區域全域(不含萬盛經開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本通告所稱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在用國一及以下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是指在用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樁工機械等工程機械,包括叉車、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等。
三、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渣油或者重油。
四、生態環境、交通、住建、農業、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督管理,共同做好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管理工作。
五、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相關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六、本通告自2026年2月23日起實施。《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綦江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止使用區域劃定的通告》(綦江府發〔2017〕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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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