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綦江府辦發〔2025〕20號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綦江區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續期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續期程序,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保障土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促進工商業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續期是指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約定,于屆滿前一年內向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繼續使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范圍內由土地使用權人主動申請的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續期管理。
第二章 申請管理
第四條 宗地及地上建筑物由單一權利主體持有的,由該權利人申請續期。
宗地及地上建筑物由多個權利主體共有的,按照“申請一宗辦理一宗”的原則,可以由單個業主提起續期申請,也可以由全體業主按照共有權的有關規定推選代表提出申請。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于不動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記載或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日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逾期未申請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條 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提出續期申請的應當予以續期,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予續期:
(一)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土地的;
(二)原批準土地用途不符合現行國土空間規劃的;
(三)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存在權屬爭議的;
(四)出讓合同約定不予續期的;
(五)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
(六)已列入政府征收、收回、收購、儲備計劃范圍的;
(七)存在欠繳土地價款、閑置土地等違約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七條 申請人向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續期及不動產權變更登記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申請表(含申請匯總表及單個不動產權證的申請表,注明土地使用權證書證號、土地使用權人、宗地坐落、使用權到期日期、地上建筑物現狀、本次申請續期方式和年限等內容);
(二)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不動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權屬證明材料(含地上建筑物合法產權證明);
(三)申請人及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四)同意按照過渡期流程辦理承諾聲明;
(五)按規定應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資料齊備、符合受理條件的,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應予受理。
第九條 涉及工業用地申請續期的,應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征求產業發展、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是否符合續期條件,作出是否同意辦理續期的審核意見。
具體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核實宗地是否符合規劃,是否列入近期征遷計劃等。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經濟信息委核實宗地產業導向等,區生態環境局核實是否符合“三線一單”管控要求等,并出具書面意見;
涉及非工業用地續期的,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核實宗地是否符合規劃,是否列入近期征遷計劃等,并作出是否同意辦理續期的審核意見。經審核不予續期的,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應作出不予續期決定并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送達申請人。
第十條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按季度將續期辦理情況書面通報區住房城鄉建委,由區住房城鄉建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負責督促落實地上建(構)筑物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具體由產權人負責建(構)筑安全日常管理,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安全隱患排查、督促房屋隱患整改、設立危險房屋警示標志、房屋安全應急管理等監督管理工作。區住房城鄉建委具體負責提供業務指導。建(構)筑物安全狀況不作為續期的前置條件。
第十一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則上采取協議出讓方式續期。
不符合續期條件,但因規劃調整或征遷計劃暫未實施需短期過渡使用的宗地,可采取協議租賃方式續期。
第十二條 續期年期最長不得超過相應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出讓年限,最短不得低于3年。以協議租賃方式辦理續期的,續期年限由雙方自行約定,但續期終止時間不得超過規劃或征遷實施開始時間,且最長不超過5年。
續期年限自不動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記載或出讓合同約定的到期日的次日起算。不動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未記載或出讓合同未約定到期日的,以原出讓合同簽訂日期和原出讓年限計算確定到期日。
第十三條 經審核同意辦理續期的,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委托具備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按照《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價確定規則〉的通知》(渝規資規范〔2023〕4號),以評估申請續期時點續期地塊價格,出具評估報告。
采取協議租賃方式續期的,評估申請續期之日的土地年租金。
第十四條 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與續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
第十五條 經審核同意續期的,在簽訂續期合同后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清價款。對工業用地出讓價款5000萬元以內的可在簽訂續期合同后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清價款。工業用地出讓價款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可在簽訂續期合同后兩年內分期付清土地價款。
采取租賃方式續期的,可約定按年繳納租金。
第十六條 續期土地使用權人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出讓價款及有關稅費后,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為土地使用權人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若遇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市相關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生效前已到期的土地使用權續期,其土地續期價格應由逾期地價和續期地價組成。
逾期地價為原出讓合同約定到期日至申請續期之日土地正常市場價格,估價期日為原出讓合同約定到期日。續期地價遵循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