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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2227398230135/2025-00037
- [ 發文字號 ]
- 綦江府征地方案確定公告〔20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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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政府辦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7
- [ 發布日期 ]
- 2025-03-18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確定藻渡水庫工程(重慶段綦江境)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方案的公告
?
本府于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間,依法對重慶市藻渡水庫工程(重慶段綦江境)項目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方案進行了公告(綦江府征地方案公告〔2024〕21號),現對該方案予以確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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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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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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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方案
?
為實施重慶市藻渡水庫(重慶段綦江境)建設需要,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擬征收趕水鎮馬龍村2個組集體土地。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9號)、《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重新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渝規資規范〔2021〕10號)和《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21〕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圍及土地現狀
擬征收趕水鎮馬龍村1個鎮1個村2個組集體土地8.993公頃。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詳見土地分類面積情況表(附件1)。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擬用于重慶市藻渡水庫(重慶段綦江境)項目建設。
三、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征地安置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由區水利局委托趕水鎮人民政府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由區水利局委托趕水鎮人民政府發放給人員安置對象,每個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為36000元。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2.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
征收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按被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計算,每畝定額補償16000元。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每畝定額補償16000元,其中,林木補償按照《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21〕13號)附件3的標準進行補償;或者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費用由區水利局委托趕水鎮人民政府支付給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21〕13號)附件2、3、4、5規定標準補償給其所有權人。
3.農村房屋的補償。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21〕13號)附件2的重置價格標準補償。
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由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進行認定。
農村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房補償。
不能認定合法產權的房屋,在本方案規定時間內簽訂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協議的,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按鋼砼400元/㎡,磚混結構285元/㎡,磚木結構、板房、全部磚墻體彩鋼棚245元/㎡,土墻、干打壘、穿逗210元/㎡,簡易結構45—105元/㎡標準執行。不能認定合法產權的房屋,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和按約定時間未騰空交付的,不予補償。違反“一戶一宅”規定不合法擁有兩處及以上的不合法產權房屋、明確為建新應拆舊的房屋、已依法明確為違法建筑并限期拆除的房屋等不予補償。
4.被搬遷住房的裝飾物補助。被搬遷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助,其補助標準見《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21〕13號)附件8。
5.被搬遷房屋殘值和水電等設施補償。被搬遷房屋的殘值按《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21〕13號)附件7的標準進行補償。
被搬遷住房安裝的獨立水、電、氣、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等設施,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為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氣、管網等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無法提供實際安裝發票的,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6.苗木花卉種植專業戶補償。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按照國家和我市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規定,經審批或者備案的苗木花卉種植專業戶,以批準(備案)的種植規模內實際種植面積為準,在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綜合定額補償費每畝16000元中給予經營者每畝9600元補償。
7.生產經營活動的搬遷補助費。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從事工業、畜禽養殖業、商業、服務業和種植花卉苗木經營活動的,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按以下規定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1)工業企業實施搬遷的,按被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15—20%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2)經審批或者備案的苗木花卉種植專業戶,以批準(備案)的種植規模內實際種植面積為準,給予每畝6400元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3)從事生產經營的畜禽養殖專業戶,按《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21〕13號)附件9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4)具有合法產權的被搬遷農村房屋,持有合法經營證照,且正在從事個體經營的,每戶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3000元。
(5)從事農家樂、民宿等經營活動,持有合法證照正在經營的,其為經營服務的相關設施設備按評估凈值15—20%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1)違法建(構)筑物;
(2)已拆除的房屋(因區政府安排提前拆除的除外,但應當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3)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4)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二)征地安置對象及安置方式
1.人員安置。人員安置對象范圍及具體確定辦法,按照《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執行。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每個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為36000元。由區水利局委托趕水鎮人民政府采取發放安置補助費的方式進行安置。
(1)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①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②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③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④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碩士、博士研究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⑤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⑥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2)下列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①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②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3)人員安置對象總數的確定方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上述規定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人員安置對象范圍及具體確定辦法,按照《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執行。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該項目安置人數為74人,由區水利局委托趕水鎮人民政府采取發放安置補助費的方式進行安置,每個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為36000元。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趕水鎮人民政府初審,區水利局同區規劃自然資源、人力社保、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復核,區人民政府核準。
2.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對象范圍及具體確定辦法,按照《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對住房安置對象按戶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
(1)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鎮(街)國土空間規劃、村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同時按被搬遷合法產權房屋居住面積(不含畜圈等非居住功能房屋)每平方米4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自建房補助(包含新宅基地、水電等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
(2)安置房安置。住房安置對象選擇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21〕13號)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1020元/平方米)購買。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650元/平方米)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1300元/平方米)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3200元/平方米購買。
(3)貨幣安置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的,住房貨幣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為3200元/平方米。
(4)特殊安置
①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或者對應的貨幣補償。
②住房安置對象已達法定婚齡未婚的(不含離異、喪偶未再婚等情形),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或者對應的貨幣補償。
③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和被搬遷房屋的不動產權持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長期居住在被征收范圍內;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對象或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和其他農村住房,也未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可按以下規定申請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其合并安置。但通過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家析產、司法處置等方式取得被搬遷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上浮50%予以補助,不予住房安置。
(5)搬遷費。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搬遷費按戶兩次計發,每次標準為3人以下(含3人),每戶1500元;4人,每戶2000元;5人以上(含5人),每戶2500元,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需要的費用。
(6)臨時安置費。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20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實行安置房安置的,自被搬遷住房騰空驗收交付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后6個月止,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計算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過渡期限最長為3年,不滿3年的按實際過渡期限計算,超過3年的,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按應安置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計算。
選擇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7)特殊對象搬遷費和過渡費補助。對按《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21〕13號)規定實施住房安置家庭戶中,不能予以住房安置的同戶籍其他家庭成員,納入本戶家庭人員合并計算,并按照政策規定標準支付該戶住房搬遷費;對符合《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21〕13號)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不能予以住房安置的家庭戶人員,參照政策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標準按每人3600元計發。
(三)社會保障
對符合條件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繳費補貼,具體如下:
1.補貼對象。征地人員安置對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人員。
以下人員不屬于補貼對象:
(1)按照或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規定,已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被征地安置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2)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國定居且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2.補貼年限。根據補貼對象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的年齡確定補貼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體補貼年限如下:
|
年齡 |
補貼年限 |
|
男性:年滿50周歲及以上 女性:年滿40周歲及以上 |
15年 |
|
男性: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 |
14年 |
|
年滿38周歲不滿40周歲 |
13年 |
|
年滿36周歲不滿38周歲 |
12年 |
|
年滿34周歲不滿36周歲 |
11年 |
|
年滿32周歲不滿34周歲 |
10年 |
|
年滿30周歲不滿32周歲 |
9年 |
|
年滿28周歲不滿30周歲 |
8年 |
|
年滿26周歲不滿28周歲 |
7年 |
|
年滿24周歲不滿26周歲 |
6年 |
|
年滿22周歲不滿24周歲 |
5年 |
|
年滿20周歲不滿22周歲 |
4年 |
|
年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 |
3年 |
|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 |
2年 |
3.補貼方式
(1)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尚未達到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的補貼對象。
①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按年發放給本人。按月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后,已發放補貼年限未達到應補貼年限的,一次性將剩余年限繳費補貼發放給本人。
②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按年記入其個人賬戶。年滿60周歲時,已發放補貼年限未達到應補貼年限的,一次性將剩余年限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③征收土地公告后,在市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憑本人參保繳費憑證申請領取繳費補貼。
(2)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已達到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
①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一次性將繳費補貼發放給本人。
②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一次性將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重新核定養老金待遇,從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發放。
③在市外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將繳費補貼發給本人。
④年滿60周歲及以上,且征地時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將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從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發放。
4.繳費補貼標準。繳費補貼標準為5500元/人·年。
5.其他事項。具體補貼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實施繳費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96號)和《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實施繳費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處理意見》(渝人社發〔2022〕6號)文件執行。
四、農業安置
(一)土地安置。在保證土地征收后農民能夠保有足夠的土地進行生產的前提下,征地涉及區移民土地的安置標準滿足每組計算生產安置人口確定的土地面積的90%推算農業安置容量,選擇農業安置的人口要滿足安置容量。每戶調劑土地面積應與實際淹(占)土地面積一致,調劑土地的生產半徑不宜超過2公里,均在本社內部剩余土地范圍內調劑土地,調劑土地具體地塊以鎮、村、組確定的地塊為準;農村移民通過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二)住房安置。農業安置的移民對象只能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且應當符合鎮(街)國土空間規劃、村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21〕13號)附件2的重置價格標準補償。
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由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進行認定。
農村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房補償。
不能認定合法產權的房屋,在本方案規定時間內簽訂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協議的,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按鋼砼400元/㎡,磚混結構285元/㎡,磚木結構、板房、全部磚墻體彩鋼棚245元/㎡,土墻、干打壘、穿逗210元/㎡,簡易結構45—105元/㎡標準執行。不能認定合法產權的房屋,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和按約定時間未騰空交付的,不予補償。違反“一戶一宅”規定不合法擁有兩處及以上的不合法產權房屋、明確為建新應拆舊的房屋、已依法明確為違法建筑并限期拆除的房屋等不予補償。
同時按被搬遷合法產權房屋居住面積(不含畜圈等非居住功能房屋)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自建房補助(包含新宅基地、水電等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由被搬遷戶按照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申請宅基地自建住房。
五、其他事項
(一)協議簽訂期限。本項目土地確認表和房屋搬遷協議簽訂期限為40日,從本府發布征地補償安置確認方案之日起計算。
(二)獎勵。農村房屋被征地搬遷的合法建筑面積部分,在本方案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給予每平方米35元的協議簽訂獎勵;在簽訂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時間內騰空交付房屋且承諾放棄殘值的,給予每平方米25元的房屋騰空交付獎勵;未在本方案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搬遷協議或未在規定時間內騰空交付房屋的不給予相應獎勵。
(三)交地。被征收的土地,應在支付完畢補償安置費用后10日內交付給重慶市綦江區水利局。逾期未將集體或個人建(構)筑物按規定和約定時間搬遷拆除的,本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監督檢查。在實施征地工程中,被征地群眾對有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反征地政策規定可進行舉報,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并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
附件:1.土地分類面積情況表
2.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置人數明細表
??????????3.房屋附屬物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土地分類面積情況表
單位:公頃
|
權屬單位 |
本次征地前總面積 |
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積 |
本次征地分類面積 | ||||||
|
總面積 |
其中 | ||||||||
|
農用地 |
建設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
其中:耕地 | |||||||||
|
趕水鎮 |
馬 龍 村 |
第四村民小組 |
140.7622 |
19.0651 |
1.3401 |
1.3401 |
|||
|
第六村民小組 |
49.268 |
24.22 |
7.6529 |
7.6529 |
5.847 |
||||
|
合計 |
|||||||||
?
?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置人數明細表
?
單位:公頃、萬元、萬元/畝、人
|
被征土地 所有權人 |
征地面積 |
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
安置人數 | ||
|
趕水鎮 |
馬龍村 |
第四村民小組 |
1.3401 |
5.25 |
31.6598 |
73.873 |
7 |
|
第六村民小組 |
7.6529 |
180.799 |
421.886 |
67 | |||
|
合計 |
|||||||
?
房屋附屬物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單位:元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單 ?位 |
價 ?格 |
備 ?注 |
|
1 |
三相電戶頭 |
戶 |
1850 |
|
|
2 |
熱水器 |
臺 |
50 |
拆裝費 |
|
3 |
太陽能熱水器 |
臺 |
1500 |
拆裝費 |
|
4 |
電視衛星接收器 |
臺 |
300 |
|
|
5 |
柜式空調 |
臺 |
150 |
拆裝費 |
|
6 |
掛式空調 |
臺 |
150 |
拆裝費 |
|
7 |
窗式空調 |
臺 |
60 |
拆裝費 |
|
8 |
混凝土擋土墻 |
M |
330—380 |
在綜合定額補償費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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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鋼筋混凝土擋土墻 |
M |
400—450 |
在綜合定額補償費中列支 |
說明:室內構筑物一律不另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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