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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重慶市綦江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方案》的政策解讀
解讀部門: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近日,綦江區人民政府印發了《重慶市綦江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方案》(以下簡稱《劃分方案》),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劃分方案》出臺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綦江區需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印發《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24—2025年)》(渝環〔2024〕24號)及《重慶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技術規范實施細則(試行)》(渝環〔2023〕106號)等文件,為進一步做好綦江區聲環境保護工作,結合綦江區聲環境功能區現狀和改善聲環境質量的需求,綦江區人民政府正式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方案》。
二、目標任務
《劃分方案》的目標任務是:充分銜接綦江區聲環境功能區,適應改善聲環境質量的需求,合理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明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地理邊界,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落地、上圖、入庫,力求“劃得實,管得住”。
三、適用范圍
《劃分方案》以綦江區聲環境功能區劃為基礎,銜接城區開發邊界和國土空間規劃,結合土地利用現狀、交通路網及遙感影像數據綜合劃定。適用范圍為綦江區古南街道、文龍街道、三江街道、新盛街道、通惠街道的城市建成區范圍(含工業園區橋河組團、北渡組團、食品園組團)。
四、《劃分方案》主要內容
《劃分方案》主要內容包含適用范圍、劃分原則、劃分依據、劃分結果和其他說明等五方面內容:
一是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適用范圍。《劃分方案》的適用范圍為綦江區古南街道、文龍街道、三江街道、新盛街道、通惠街道的城市建成區范圍(含工業園區橋河組團、北渡組團、食品園組團)。
二是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原則。《劃分方案》制定以提升綦江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依法劃分,以人為本,統籌兼顧,務實管用的劃分原則。
三是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依據。《劃分方案》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市、區兩級發展規劃為依據結合綦江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四是綦江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結果。綦江區中心城區共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27個,面積共計9.54km2。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周邊直線200米范圍內,或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優化確定的范圍內,如存在一定規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則該范圍自動劃為噪聲敏感建筑物臨時擴展區,并按照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有關要求進行管理。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聲的施工工藝、設備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聲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聲影響,噪聲敏感建筑物臨時擴展區自動取消。
五是其他說明。明確了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和臨時擴展區的管理要求,明確了《劃分方案》的修改調整程序和發布實施。
附件展示了重慶市綦江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結果統計和圖示。
五、政策問答
1.該政策主要解決哪些問題?
答:解決綦江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界定模糊、管理標準不一的問題,明確了全區27個重點區域的范圍,以便規范管理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和臨時擴展區內的工業、施工、交通、社會生活噪聲,保障居民安靜生活環境。
2.哪些區域被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
答:包括居住區(如東方新天地、融創公園學府、奧園金瀾灣)、學校(南州中學、九龍小學、九龍幼兒園)、醫院(區婦幼保健院、區中醫院九龍院區、區中醫院(通惠總院))、機關團體辦公(區市民服務中心、區生態環境局、古南街道辦事處)等27個單元被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具體范圍詳見《劃分方案》附件1統計表和附件2分布圖。
3.《劃分方案》正式印發后,對噪聲監管有哪些具體要求?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后,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中相關規定執行監管。部分重點法律法規摘要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改建、擴建工業企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依法批準的文化、體育、慶典等社會活動;各類學校、幼兒園播放廣播體操、眼保健操以及舉辦運動會、升旗儀式等情況除外。”
(4)《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五條“除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外,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結束前 15 日內以及其他特殊活動期間,禁止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噪聲擾民的活動;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禁止在考場周圍100米區域內進行產生噪聲擾民的活動。”
4.《劃分方案》正式印發后,對居民群眾有什么影響?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噪聲監管和噪聲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據。
例如,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居民樓住戶或樓下商鋪夜間裝修、音樂擾民及廣場舞未遵守公共場所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擾民等情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可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居民可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區公安局報告或者投訴,由區公安局依法處理。
5.如何投訴噪聲污染問題?
答: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反映,協調解決;撥打12345市民熱線或生態環境、住建、城管、公安等相關部門專線投訴。
六、專家視角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正高級工程師張青表示: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質量的期望越來越高,對生態環境問題的容忍度越來越低,噪聲投訴舉報持續居高不下,且往往集中在人口密度大、社會活動頻繁、居住功能混雜的城市區域,噪聲污染問題逐漸成為生態環境質量和城鄉人居環境的短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依法劃定本行政區域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從“管、控、罰”三方面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相關工作進一步細化,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既是政府的法定職責,也是有效控制噪聲污染、改善城市聲環境質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場所安靜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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