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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3492N/2022-00007
- [ 發文字號 ]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中峰鎮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9
- [ 發布日期 ]
- 2022-09-23
關于印發《綦江區中峰鎮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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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峰府發〔202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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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中峰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綦江區中峰鎮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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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辦站所中心:
為了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證重大行政決策合法、科學、民主,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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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中峰鎮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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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區中峰鎮重大行政決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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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證重大行政決策合法、科學、民主,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鎮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合法、科學、民主的原則,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本鎮作出的涉及全鎮經濟發展、重點項目建設、發展規劃、重要文件制定、重大活動組織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決策事項:
(一)編制全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二)編制全鎮財政預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以及重大改革措施。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生態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公用事業、城市建設、道路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貫徹上級黨委、政府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見。
(七)需要報告上級政府或者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八)政府工作報告。
(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需要鎮政府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需經區政府批準或者報區委、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重大行政事項,依照規定的程序報區政府批準。
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范圍和量化標準由鎮政府黨政辦根據本鎮社會發展實際情況擬定或修訂,報鎮政府審議后執行。
依法需要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應當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一)決策調研。
(二)咨詢論證。
(三)征求意見。
(四)合法性審查。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結果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決策程序
第七條?重大行政事項決策,應當經班子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者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討論程序。
第八條?重大行政決策建立在包括調查研究、群眾參與、科學論證、征求意見和民主討論的基礎上。
第九條?鎮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涉及法律的事項、以鎮政府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集體討論前應當報送區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條?在決策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的參會成員要圍繞議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發表意見,申明同意的理由和緩決、否決的根據。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
主要負責人或者會議主持人應當在參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匯總討論情況,最終形成決策意見。
第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形成文字材料,并歸檔留存。
第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依法應當保密的決策事項、未做出決定的決策事項和不需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露。
第三章 決策執行
第十三條?已決策的重大行政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執行部門、監督部門及相關人員。
第十四條?決策執行科室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堅決執行政府重大決策事項決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時準確地反饋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鎮政府行政決策凡是涉及轄區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在決策執行過程中,要收集與反饋實施情況的信息,進行決策情況后評價,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要加大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力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法決策行為進行追究。
第十七條?鎮紀委要積極配合上級監督機關,做好對本級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
第十八條?要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聽取意見、聽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實施后評價、責任追究等具體操作程序,按照本制度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機關各辦站所中心必須按照本制度抓好貫徹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