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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38980/2023-00003
- [ 發文字號 ]
- 石壕府發〔2020〕67號
- [ 主題分類 ]
- 農業、林業、水利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石壕鎮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05-31
- [ 發布日期 ]
- 2020-06-11
重慶市綦江區石壕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石壕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村(居)民委員會:
現將《石壕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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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石壕鎮人民政府?
2020年5月31日? ? ???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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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壕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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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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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建立健全長效運行管理機制,確保農村飲水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長受益”,充分發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脫貧攻堅中的水利基礎設施作用,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期發揮效益,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根據《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水利部《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護長效機制的意見》(渝府辦發〔2019〕124號)、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綦江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綦江府辦發〔2019〕59號)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我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鎮行政區域內所有已建成并經驗收合格投入運行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規模化供水工程(設計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設計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村鎮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上,但是未達到規模化供水工程標準的村鎮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村鎮供水工程)。
第三條??全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堅持城鄉供水一體化方向,實行“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行相結合、生活用水優先與兼顧非生活用水相結合、保障水量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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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責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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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供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審定農村供水發展規劃,制定本鎮管理辦法,落實管理機構、財政經費、有償用水、水源保護等政策措施,研究處理農村供水重大問題,建立完善“鎮級主導、行業監管、村(居)抓落實”的行政管理責任體系。
第五條??鎮農服中心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建立健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機構,指導、監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工作,定期開展督查檢查,指導督促村(居)落實管護責任,完善管護制度,保障供水安全。
第六條??鎮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本轄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負總責。主要職責為:農村飲水安全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引導農村供水工程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用戶積極通水入戶;農村飲水安全的組織領導,落實管理機構、管理人員;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的日常監督管理;加強飲用水源的保護工作;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維護補助資金和水費使用管理;督促供水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嚴格按規范規程制水消毒、自覺接受水質檢測監測;加強供水工程運行管護等工作。
第七條??供水單位(國有公司、專業公司、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用水戶協會或受益戶等)承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管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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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產權與使用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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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鎮政府對接區水利局負責工程產權(不包括土地所有權)界定工作,依法明晰工程產權,對產權歸屬已明晰的工程核發產權證書。
第九條??由國家投資建設的農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資產,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由集體投資建設的農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資產,產權屬于集體所有;由個人(企業)投資建設的農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資產,產權屬于投資者所有;由國家、集體、個人(企業)共同出資建設規模較大的農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資產,產權由國家、集體、個人(企業)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社會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資新建的農村供水工程,產權與使用權歸投資者所有。
第十條??由國家投資占主導,規模化供水工程產權與使用權屬于國有公司所有,由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產權監督管理;國家投資修建的農村面上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產權歸鎮(街)農業服務中心所有,鎮(街)負責資產的監督管理,使用權由鎮(街)根據工程實際和管理模式,確定給供水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分散供水工程,產權屬于受益用水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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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源與水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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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鎮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的日常監督管理,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巡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組織對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散養家禽、農業面源污染等進行綜合治理,負責飲用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引導村民將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納入村規民約加強保護,負責飲用水源地有關矛盾糾紛協調、穩定以及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二條??鎮建環中心負責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千噸萬人”供水工程水源調查評估;負責水源地水質監測評價及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各村(居)實施飲用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加強水源污染治理與防控。
第十三條??供水單位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現場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組織對飲用水水源地及相關設施進行巡查,做好巡查記錄,對巡查中發現飲用水水源污染的行為應當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固定證據并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報告,由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處置;加強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編制飲用水源地應急預案,對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做好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等工作,并向區生態環境局及有關單位報告。
第十四條??未配備水質化驗室或不具備水質自檢能力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單位采樣送檢或委托具有檢測能力的單位檢驗。供水單位應接受區疾控中心、監測中心的水質監測監督。農村供水工程的出廠水和末梢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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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水與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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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供水單位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護,對農村飲水安全負直接責任。供水單位由村(居)根據供水工程實際,因地制宜,一廠一策,采取自主管理運行管理模式或受益戶自管模式。
(一)自主管理運行管理模式。對農村面上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以村(社)組建專業機構、成立用水戶協會、利用村集體經濟組織等負責統一運行管護,可設置一定的農村供水公益性崗位,明確專人負責運行管理。
(二)受益戶自管運行管理模式。對農村面上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村(社)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由受益戶聯戶輪流管護或分段劃片管理或單戶自主管護。
第十六條??供水單位應制定、完善和執行供水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制水操作規程規范。應定崗定責,落實專人進行工程運行管理,建立健全衛生防護、水質監測、運行操作、交接班、維護保養、計量收費、檔案管理等運行管理制度,有計劃的組織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同時將相關資料報鎮備案。
第十七條??供水單位應加強供水管網的日常巡查,發現供水管網跑、冒、滴、漏現象和損毀事故,應立即組織人員搶修,盡快恢復供水,縮短停水時間。
第十八條??供水單位應制定和完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一旦發生,應及時啟動,當地政府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
第十九條??用水戶用水應當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經運行供水單位派員實地察看,符合安裝條件的,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供水安裝和供水。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用水量,應向供水單位提出增容申請,經批準同意并繳納規定的費用后方可增容供水。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用水性質,需要改變用水性質的,須向供水單位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后,方可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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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價及水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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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有償供水,水價按照“補償成本、保本微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原則進行核算,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實行政府指導價或通過群眾“一事一議”等方式商定水價,鼓勵執行“基本水價+計量水價”的兩部制水價和階梯水價。
第二十三條??實行一戶一表和計量收費制度。供水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或群眾協商確定的水費標準計量收取水費。加強水費定期抄表計收,通過完善村規民約、宣傳引導、追繳、停水等多種方式不斷提高水費收繳率。
第二十四條??水費主要用于從事供水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供水生產成本與管理費用開支,不得挪作他用。各類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單位要建立健全水費收支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群眾公布,接受廣大群眾、鎮政府、村(居)及區有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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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供水設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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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庫、取水設施、引水管渠、泵站、水廠、管道、調節池、閘閥等,是工程的重要設施設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改動、損壞和侵占。
第二十六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單位應加強對供水設施設備的管理、日常維護,開展加快老化破損管網改造,做好管網埋設與保護。
第二十七條 ?新建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須先建機制后建工程,嚴格執行村鎮供水技術標準。已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要加快標準化改造,配套完善凈化消毒設施,提高制水工藝水平。
第二十八條 ?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用水戶自行負責管理,自行使用的加壓和儲水設備,要開展定期清洗、維護和消毒等工作。否則,發生飲水安全事故的責任由用水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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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責任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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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違反飲用水源保護區或水源保護范圍相關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由區生態環境局、區水利局依法實施。
違反飲用水衛生安全相關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由區衛生健康委、區水利局依法實施。
第三十條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48條至52條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屬于規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區水利局實施;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鎮政府實施。
第三十一條??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相關人員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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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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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綦江區石壕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石壕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