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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22745310142R/2025-00011
- [ 發文字號 ]
- [ 主題分類 ]
- 法制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隆盛鎮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2
- [ 發布日期 ]
- 2025-09-22
隆盛鎮執法音像記錄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鎮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進行音像記錄所使用的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手持執法終端、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和相關音像資料采集存儲設備。
第三條 ?音像記錄設備按照性能適中、滿足需要、避免浪費的原則進行配備。
第四條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音像記錄設備的日常管理和保養工作,確保設備正常使用;建立執法記錄儀使用情況臺賬,載明執法記錄儀使用人員、使用時間、記錄內容等有關信息。
第五條 ?音像記錄應客觀真實地記錄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固定相關證據。音像記錄設備禁止攝錄存儲與工作無關的內容,禁止在非執法工作中使用執法記錄儀。
第六條 ?使用音像記錄設備前,操作人員應當對音像記錄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設備正常使用,電池電量充足,有足夠存儲空間。
第七條 ?采取音像記錄方式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全程記錄的,應當自行政執法人員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離開現場時結束。行政執法人員到達現場開啟執法記錄儀后,應按照執法行為用語指引,將執法行動目的、任務、執法人員情況的語音同期錄入。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使用音像記錄設備,并嚴格按照市級行政執法部門統一制定的執法行為用語,規范文明開展音像記錄。
第九條 行政執法過程音像記錄應反映行政執法活動現場的地點、時間、場景、參與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行政相對人行為、有無違法行為、重要涉案物品及相關證據等。
第十條 使用音像記錄設備應當注意拍攝的角度,模式,確保畫質清晰、內容完整、記錄有效。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過程記錄時,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并針對相關證據及關鍵執法節點利用照相設備進行拍照。
第十一條 在行政執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記錄設備:
(一)因設備故障、損壞或者電量不足、存儲空間不足的;
(二)因天氣情況惡劣等自然原因無法使用的;
(三)行政管理相對人或其他人員阻礙正常執法無法繼續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對上述情況,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結束二十四小時內制作工作記錄,寫明無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據,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字,并向本單位分管負責人報告。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每次執法活動結束后,將音像記錄設備記錄的音像資料在指定的電腦或存儲設備上進行存儲并建立執法記錄檔案,統一規范管理音像資料;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執法或異地執法、連續執法確實無法及時按規定儲存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4小時內予以儲存。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歸檔保存。任何人不得對原始現場執法記錄進行刪節、修改。除作為證據使用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當事人、外部單位或者社會提供現場執法記錄的內容。
第十三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記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進行保存、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 執法音像資料自導出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到期后,管理人員根據情況對無保存價值的音像資料進行清除處理。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應當采取刻錄光盤等方式長期保存音像資料:
(一)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可能投訴、上訪的;
(二)行政管理相對人逃避、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況有必要保存的。
刻錄光盤保存的,應當制作一式兩份,在光盤標簽或者封套上標明制作單位、制作人、制作時間、執法活動或者案件名稱及標號等主要信息。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使用音像記錄設備時,有下列行為之一,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同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在執法過程中不按規定佩戴或使用音像記錄設備的;
(二)對執法信息進行刪減、修改、弄虛作假的;
(三)濫用、私用音像記錄設備,或者將音像記錄設備交由非執法人員使用的;
(四)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音像信息的;
(五)故意毀壞音像記錄設備或者音像資料存儲設備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音像記錄設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未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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