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應急罰〔20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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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單位:綦江區****經營部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 號郵政編碼:401451
負責人:李*君??職務:負責人聯系電話:13*******12
?違法事實及證據:綦江區****經營部將3488.5KG危險化學品生物油儲存在其租用的重慶市綦江區**********農場房間內,該儲存場所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現場不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儲存條件。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綦)應急現記〔2025〕打非5 號、李*君、王*雨《詢問筆錄》、物證(扣押的3488.5KG生物油)、視聽資料(李*君、王*雨詢問執法記錄儀視頻、現場檢查執法記錄儀視頻)、《現場檢查照片》、《李*君現場指認照片》。證明綦江區****經營部將3488.5KG生物油儲存在其租用的重慶市綦江區*******房間內。該房間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現場不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儲存條件。
證據二:《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報告》(報告編號:1525040135)、《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報告》(報告編號:1525040136),證明儲存的3488.5KG生物油屬于危險化學品。
以上事實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 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規定。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 號)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渝應急發〔2023〕43 號)第二部分第二節第22 項:“一檔(從輕):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責令改正,處5 萬元以上6.5 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綦江區****經營部作出處罰款人民幣51000 元(大寫:伍萬壹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繳至郵儲銀行重慶綦江區支行,賬號10***************4,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 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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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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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處??????2025 年6 月17日留白處 |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