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應急罰〔2024〕(礦山)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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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單位: 綦江縣廷建磊鑫建材有公司????????????????????????????????????????????????
地址: 綦江區三江街道龍塘村雅雀臺 ??????? 郵政編碼: 40000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葉*松 職務:總經理? 聯系電話: 18*******57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4年10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綦江縣廷建磊鑫建材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綦江縣廷建磊鑫建材有限公司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證據一:該公司《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復印件)證明該案件主體合法。證據二:《現場檢查記錄》(綦)應急現記〔2024〕(礦山)78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綦)應急責改〔2024〕(礦山)78號,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人)葉*忠,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王*學2人《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綦江縣廷建磊鑫建材有限公司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綦江縣廷建磊鑫建材有限公司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項:“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以上違法事實符合《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渝應急發〔2023〕43號)的規定第二部分裁量細則第一節安全生產通用板塊第8條“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不滿100人,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綦江縣廷建磊鑫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罰款11000元(壹萬壹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郵儲銀行重慶綦江區支行,賬號10***************4,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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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應急管理局(印章)
???????????????????????????????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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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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