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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31XR/2020-00013
- [ 發文字號 ]
- 綦醫保發〔2020〕55號
- [ 主題分類 ]
- 醫藥管理
- [ 體裁分類 ]
- 公文;政策解讀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醫保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9
- [ 發布日期 ]
- 2020-12-14
關于轉發《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慶市綦江區醫療保障局
關于轉發《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普通門診統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各定點醫藥機構:
現將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辦法>的通知》(渝醫保發〔2020〕7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做好參保人的宣傳解釋工作。
重慶市綦江區
醫療保障局
2020年12月9日??

?????????????????????渝醫保發〔2020〕71號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局、財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財政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于做好2019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30號)精神,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減輕參保人門診醫療費用負擔,提高保障水平,積極引導參保人員合理選擇就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區縣醫療保障部門應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政策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強化對門診統籌的基金監管,確保基金使用效率。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20年11月27日
?????????????????????????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制度,減輕參保人門診醫療費用負擔,提高參保人醫療保障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居民醫保參保人的普通門診統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居民醫保普通門診統籌遵循保障基本、統籌共濟、依托基層、就近醫療的原則。
第四條機構范圍。居民醫保參保人在我市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發生的費用按規定納入普通門診統籌。包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會辦醫療機構。未成年人可在三級兒童醫院或婦幼保健醫院門診就醫,按照在二級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和支付限額進行報銷。
第五條支付范圍。普通門診統籌待遇按照我市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執行。參保人的普通門診統籌待遇和特殊疾病待遇不重復享受。
第六條基金列支。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從居民醫保基金中列支,單獨核算。
第七條待遇享受。已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并足額繳費的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對應年度的居民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待遇。
第八條起付標準。參保居民一年內發生的符合規定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部分按規定報銷,二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200元;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不設起付標準。
第九條支付比例。參保居民在普通門診統籌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按一級醫療機構60%、二級醫療機構40%的比例,實行限額報銷,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的實際發生的費用據實結算。
第十條支付限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居民普通門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支付費用(不包括個人負擔部分)累計計算。年度支付限額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根據基金運行、居民醫保籌資標準、財政補助標準、參保人數以及門診醫療費用情況等適時進行調整。2021年度,一檔參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額300元,二檔參保居民為500元。
第十一條大學生普通門診統籌。大學生普通門診按每人每年100元定額標準由校醫院統籌安排,專款專用,結余作為指標結轉,超支由校醫院負擔。學生每次普通門診醫藥費用報銷比例為一檔75%、二檔80%,學年度的支付限額由學校根據參保大學生人數、普通門診就醫以及基金控制額度使用情況等,商參保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原則上不得低于本學年度大學生一檔個人繳費標準。經校醫院同意到其他醫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門診就醫的費用,由校醫院按規定報銷。其報銷資金從校醫院統籌安排的大學生普通門診定額中支付。
大學生普通門診學年度定額使用標準,根據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及學校的使用等情況,由市醫療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測算后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參保人費用結算。參保人在醫療機構發生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經報銷后,剩余費用按規定應由本人承擔。
第十三條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結算。醫保經辦機構與門診統籌醫療機構按月結算支付,年終清算。
第十四條管理與監督。
(一)醫療機構
1.醫療機構應與醫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按協議約定為參保人員提供普通門診醫療服務等,并結算相關費用。
2.醫療機構不得對參保人員另行設定統籌報銷限額或標準。
3.有關基層醫療機構應對所屬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加強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
(二)醫保經辦機構
1.完善服務協議,將居民醫保門診統籌等納入醫保服務協議管理,并嚴格按照醫保政策和協議約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2.制定操作規范,細化經辦流程,按規定及時結算和足額劃撥資金。
3.加強對基層醫療機構服務指導。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城鄉居民醫保過去有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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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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