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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06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發〔2025〕8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6
- [ 發布日期 ]
- 2025-04-18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2025年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計劃(試行)》的通知
局屬各科室、支隊、站、中心:
《重慶市綦江區2025年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計劃(試行)》已經局黨組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綦江區2025年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計劃(試行)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進一步規范涉企執法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加快推進“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2025年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計劃(試行)〉的通知》(渝環辦〔2025〕24號)等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計劃。
一、監管對象
(一)機構類對象。
1. 排污單位類。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機動車等移動污染源,危險廢物等污染源貯存、運輸、經營、處置單位等。
2. 第三方服務機構類。包括:環境監(檢)測機構,環評編制機構,環保竣工驗收服務機構,環境污染狀況調查服務機構,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服務機構,環保設施運行維護機構等。
3. 核技術利用單位。包括: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生產、銷售、使用射線裝置的單位。
(二)非機構類對象。
1. 場地場所。包括:國控、市控站點,出入境水質斷面、飲用水水源地,渣場、尾礦庫,入河排污口,自然保護地等環境敏感點。
2. 項目工程。包括:建設項目、污染治理項目等。
二、行政檢查類別和內容
(一)日常檢查。
將“雙隨機、一公開”作為生態環境領域行政檢查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通過隨機抽查形式,對水、地下水、大氣、噪聲、土壤、環境風險等領域重點排污(監管)單位開展現場檢查。包括: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及證后執行情況、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情況、碳排放情況、核與輻射安全管理情況、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化學品環境管理情況、企業自行監測開展情況、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及環評單位報告(數據)質量、建設項目環評及批復落實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情況、環境安全隱患情況等。
在對同一監管對象實施“雙隨機”抽查時,應當一并檢查該監管對象涉及的所有檢查內容。檢查內容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的,應當邀請相關部門聯合開展“雙隨機”檢查。
(二)專項檢查。
1. 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監督。圍繞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任務,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為重中之重,緊盯秋冬季、重污染天氣預警等重點時段,聚焦水質異常的飲用水水源地、國(市)控及出入境水質斷面以及污染物排放超標的入河排污口,強化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弄虛作假、偷排偷放、超標超總量排放、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未批先建、未落實重污染天氣停限產措施等違法行為,有力支撐保障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取得實效。
2. 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圍繞歲末年初、高溫汛期、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等節點,聚焦化工企業、飲用水水源地、重點監管的入河排污口、涉危險廢物企業、頁巖氣企業、加油加氣站、渣場尾礦庫、放輻射安全等重點,深入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
(三)事件核查。
以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犯罪、污染源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大氣環境污染、自然保護地生態破壞、高中考期間噪聲擾民等為重點,強化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問題線索的核查處理,依法查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線索來源主要包括:
- 投訴舉報。包括:群眾投訴舉報、信訪,有獎舉報等。
- 轉辦交辦。一是中央和市級生態環保督察、媒體曝光、生態環保督察問題清單整改,以及中央和市級生態環保督察期間群眾信訪投訴件辦理情況、暗訪檢查等。二是上級或相關部門轉辦、交辦。三是生態環境部和市級強化監督幫扶、涉氣問題推送、涉氣信訪投訴、“綠盾”行動等發現問題。
- 數據監測。包括:國家涉氣在線平臺推送超標企業,巴渝治水、巴渝治氣、巴渝治廢、智慧執法、污染源自動監控及相關部門系統或應用篩查交辦線索,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用電排放異常線索,高值區污染預警線索等。
- 即時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時開展檢查:
(1)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
(2)發現重大環境風險隱患或者需要核實信息;
(3)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緊急情形。
三、行政檢查頻次
以“執法+信用”為核心,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大力推行非現場、無感式檢查,嚴格控制現場檢查,綜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頻次。
(一)環保誠信企業、環保績效A級企業、納入環境監管正面清單的企業。原則上采取非現場方式開展檢查。
(二)環保良好企業。每年檢查不超過1次。
(三)重點監管和特殊監管對象、環保警示企業。每半年檢查不超過1次。
(四)環保不良企業。每季度檢查不超過1次。
(五)其他企業。每年檢查不超過1次。
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根據相關規定實施即時檢查的,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同一企業任何檢查組的現場檢查結果,原則上在30日內互認,不得重復檢查。
推行承諾免檢制度,企業可以提出承諾免檢申請,經檢查合格的,公開承諾合規經營。對于承諾企業,不再開展日常檢查。承諾免檢企業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并取消免檢資格。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計劃執行。
嚴格按照計劃開展行政檢查工作,除國家和市級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務外,原則上不在計劃外組織涉企專項檢查。配合國家和市級督導檢查的任務原則上以上級檢查為主,不計入本區縣檢查頻次。專項檢查計劃應按規定報批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鎮街可結合本行政檢查計劃,細化制定轄區行政檢查計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備案公布后實施,對轄區飲用水水源地、規下畜禽養殖場(小區)、未納入區級抽查庫但存在環境污染、投訴糾紛、未批先建的排污單位開展日常巡查檢查。
(二)加強工作聯動。
加強市區級聯動,區級部門、鎮街間統籌,推動“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深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最大限度減少行政檢查頻次,既要依法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行為,也要切實減輕企業迎檢負擔。市級已抽查且未發現環境問題的監管對象,區級不再抽查。
(三)規范行政檢查標準和程序。
通過“執法+監督”應用獲取“執法行為碼”,在現場檢查前按規定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行為碼和檢查通知書、告知檢查對象權力義務、聽取檢查對象意見。要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制作檢查筆錄或音像記錄,通過數字應用實現檢查行為全過程記錄、告知檢查結果,由檢查對象簽字確認。要堅決做到“五個嚴禁”、“八個不得”,堅決防止隨意執法、粗暴執法、選擇執法、逐利執法、任性執法,堅決遏制運動式執法、以各種名義變相執法等問題。對違規開展行政檢查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四)注重審慎包容。
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推行“普法宣傳—教育引導—告誡說理—行政處罰—監督整改”漸進式執法模式,強化“事前積極預防、事中審慎考量、事后引導整改”全過程執法服務,依法實施輕微免罰、首違免罰、免除加處罰款、同意緩繳罰款等措施,給予企業容錯改正空間。
(五)強化科技賦能。
推廣使用“執法+監督”數字應用,實現全流程留痕和可追溯監督。推行非現場執法,加強自動監測、視頻監控、無人機檢查等方式運用,精準發現、鎖定問題,精準鎖定對象、范圍,避免簡單粗放治理,減少無差別、拉網式排查,推動行政檢查從“人海戰術”向“智慧檢查”轉變、從“人防為主”向“技防優先”轉變。
五、其他
本計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待國家、市級、區級行政檢查有關規定出臺后,將結合實際調整本計劃。
附件:重慶市綦江區2025年生態環境行政檢查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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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慶市綦江區2025年生態環境行政檢查安排表
|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檢查類別 |
檢查方式 |
牽頭實施主體 |
時間安排 | |
|
一、專項檢查 | |||||||
|
1 |
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監督 |
水泥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污防科、執法支隊) |
秋冬季、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 | |
|
煤電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污防科、執法支隊) | ||||
|
建材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污防科、執法支隊) | ||||
|
玻璃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污防科、執法支隊) | ||||
|
磚瓦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污防科、執法支隊) | ||||
|
VOC排放大戶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污防科、執法支隊) | ||||
|
川渝大氣聯防聯治重點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污防科、執法支隊) | ||||
|
2 |
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 |
化工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 |
歲末年初、高溫汛期、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等節點 | |
|
飲用水水源地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污防科、執法支隊) | ||||
|
重點監管的入河排污口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污防科、執法支隊)、區水利局、區住房城鄉建委 | ||||
|
涉危險廢物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固土輻科) | ||||
|
頁巖氣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固土輻科、污防科) | ||||
|
加油加氣站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污防科) | ||||
|
涉放輻射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固土輻科、執法支隊) | ||||
|
尾礦庫、渣場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固土輻科、執法支隊) | ||||
|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檢查類別 |
檢查方式 |
抽查比例(家數) |
實施主體及方式 |
時間安排 |
|
二、日常檢查 | |||||||
|
1 |
對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60%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統籌,執法支隊、污防科、固土輻科“執法+監督”系統內入駐執法人員間隨機人員,抽中企業若涉及建設項目及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對象的審批科同時參與檢查) |
1—12月 |
|
2 |
對排污單位地下水的行政檢查 |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60% |
1—12月 | |
|
3 |
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60% |
1—12月 | |
|
4 |
對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的行政檢查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60% |
1—12月 | |
|
5 |
對企業環境應急管理的行政檢查 |
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60% |
1—12月 | |
|
6 |
對碳排放控排企業的行政檢查 |
納入全國碳市場管理的重點行業控排企業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100% |
區生態環境局(審批科牽頭,若在任務序號1-5中已抽中,同步開展檢查) |
1—12月 |
|
7 |
對危險廢物的行政檢查 |
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經營單位100%,年產50噸以上100%,50噸以下10% |
區生態環境局(固土輻科統籌,排除任務序號1-6中已抽中的危險廢物單位后按比例抽取,執法支隊、固土輻科“執法+監督”系統內入駐執法人員間隨機人員,抽中企業若涉及建設項目及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對象的審批科同時參與檢查) |
6—12月 |
|
8 |
對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及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核發許可證的重點排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50%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統籌,排除任務序號1-7中已抽中的許可證重點排污單位和相關建設項目企業后按比例抽取,執法支隊、審批科“執法+監督”系統內入駐執法人員間隨機人員,涉及輻射類固土輻科同時參與檢查) |
8—12月 |
|
9 |
對建設項目“三同時”及竣工自主驗收的行政檢查 |
部批、市批及區縣審批的建設項目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20% | ||
|
10 |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的行政檢查 |
Ⅲ類射線裝置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20% |
區生態環境局(固土輻科,若在任務序號1-9中已抽中,則同步開展檢查,本任務中排除已抽中檢查企業) |
1-12月 |
|
11 |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的行政檢查 |
Ⅳ、Ⅴ類放射源使用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100% |
區生態環境局(固土輻科,若在任務序號1-10中已抽中,則同步開展檢查,本任務中排除已抽中檢查企業) |
1-12月 |
|
12 |
對環評報告編制質量的行政檢查 |
環評報告編制單位 |
“雙隨機” |
非現場檢查 |
告知承諾制每季度抽查50% |
區生態環境局(審批科) |
1—12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