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負責貫徹執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方針政策,起草地方生態環境的規范性文件和辦法;貫徹執行國家、市級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對水、大氣、噪聲、固體廢棄物、土壤、重金屬、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負責入河排污口的設置管理;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三)負責依法統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的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
(四)牽頭協調全區生態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機制;牽頭指導和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流域、跨地區的環境污染糾紛。
(五)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全區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考核督查的組織協調工作。
(六)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和應急處置工作。
(七)牽頭組織全區生態紅線劃定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指導全區生態示范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區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信息系統建設;組織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應急監測和環境行政執法監測;建立環境質量發布制度,統一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保設施“三同時”制度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工作。
(十二)承擔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