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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依據(jù)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113
- [ 發(fā)文字號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zhí)法
- [ 發(fā)布機構 ]
- 綦江區(qū)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5
- [ 發(fā)布日期 ]
- 2025-03-25
綦江區(qū)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涉企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 重慶市綦江區(qū)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涉企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是否屬于涉企行政強制事項 | 法定依據(jù) |
| 1 | 對避免固廢污染證據(jù)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等行為的查封、扣押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五條第二款 |
| 2 | 對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查封、扣押 | 是 | 《重慶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重慶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重慶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重慶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
| 3 | 對違法排污造成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的查封、扣押 | 是 | 《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 |
| 4 | 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代履行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 |
| 5 | 對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未按規(guī)定對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代履行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
| 6 | 對未按照規(guī)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等行為的代履行 | 是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
| 7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代履行 | 是 | 《土地復墾條例》第四十條 |
| 8 | 對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guī)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代履行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
| 9 | 對涉嫌違反規(guī)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的查封 | 是 | 《醫(y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項、《醫(y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 10 | 對違法設置排污口的行政強制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十九條第一款 |
| 11 | 對在發(fā)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jù)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fā)生時的行政強制 | 是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
| 12 | 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及其生產設備、設施、原料及產品的查封、扣押 | 是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
| 13 | 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查封、扣押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 |
| 14 | 對向水體或者在江河湖庫最高水位線以下以及經雨水沖刷可能進入水體的灘地、岸坡傾倒、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等行為的代履行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
| 15 | 對違法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行為的代履行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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