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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決定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20
- [ 發文字號 ]
- 綦環改〔2025〕46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0
- [ 發布日期 ]
- 2025-11-26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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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責令改正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 ?梁永會??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500222MA60W0934Y? ??????????????
地址: 重慶市綦江區安穩鎮安穩路16號黃桷橋社區28幢第三層第四間?? ?????
我局于2025年8月1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于2025年8月17日在清洗維修沉淀池過程中,因下大雨導致暫存于地面雨水收集池和清水池中的洗矸廢水溢出到外環境,水污染事故發生后,你單位未及時啟動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也未向相關部門報告。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8月17日我局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附法定代表人梁永會身份證復印件)1份;
2.2025年10月30日我局對你單位現場負責人徐*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附徐*特別授權委托書、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5年11月17日對你單位實際負責人徐*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附徐*的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1份;
? ? 4.2025年8月19日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綦環(監)字【2025】第TS-8號)(附送達回執)復印件1份;
5.2025年8月17日你單位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書》(渝(綦)環準〔2021〕007號)復印件1份;
6.2025年9月23日你單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登記編號: 91500222MA60W0934Y001Y)及《登記通知書》((綦江市監)登【2023】第0436706號)復印件各1份;
7.2025年10月30日你單位提供的《重慶市綦江區投翌煤業有限公司渝陽煤礦水井灣排矸場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一階段)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突發環境安全應急預案》的復印件各1份;
8.2025年8月17日我局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9.2025年8月17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500222MA60W0934Y)復印件1份。
證據1、8、9證明違法主體是你單位,且我局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8證明你單位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也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的規定,現責令你: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完善應急方案,嚴格落實應急措施。?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在30日內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
如你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我局將申請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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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2025年11月20日
注: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當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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