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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決定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75
- [ 發文字號 ]
- 綦環改〔2025〕35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1
- [ 發布日期 ]
- 2025-10-17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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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責令改正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代? 勇?????????????????????????????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500222195868304N?????????????????
地址:?????????????? 重慶市綦江區三角鎮向陽街?????????????????????????????????????????????????????????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對位于綦江區橫山鎮天臺村的自拌混凝土攪拌站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在位于綦江區橫山鎮天臺村的混凝土攪拌站場界內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砂石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7月31日對你單位在位于綦江區橫山鎮天臺村的混凝土攪拌站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5年10月10日對你單位現場負責人馬顯杰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附馬顯杰特別授權委托書、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5年10月10日你單位提供的《綦江區2023年丘陵山區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示范項目勞務分包合同(橫山鎮天臺村)》、《租用場地協議》、《情況說明》復印件各1份;
4.2025年10月10日馬顯杰提供《送貨單》復印件10份;
5.2025年7月31日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6.2025年8月12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500222195868304N)復印件1份;
證據1、5、6證明違法主體是你單位,且我局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5證明你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規定,現責令你: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在30日內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
如你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我局將申請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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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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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當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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