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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決定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291
- [ 發文字號 ]
- 綦環改〔2025〕30 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5
- [ 發布日期 ]
- 2025-08-05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地平面(重慶)供應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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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責令改正單位:????? 地平面(重慶)供應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池有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500110MAABTBUE9K????????????????????????????????????????????????????????????????
地址:??????? 重慶市綦江區三江街道石溪口 (自主承諾)??????????????????????????????????????????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22日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在廠房西北一側有約1000噸易產生揚塵的煤炭露天堆放,未按要求密閉儲存。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7月22日我局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5年7月28日我局對你單位任*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附任*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5年7月28日你單位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書》(渝綦(環)準〔2025〕023號)復印件1份
4.2025年7月22日我局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5.2025年7月28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ABTBUE9K )復印件1份。
證據1、4、5證明違法主體是你單位,且我局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5證明你單位未按要求密閉儲存煤炭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密閉儲存煤炭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
我局將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在30日內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
如你單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我局將申請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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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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