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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90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6〕12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9
- [ 發布日期 ]
- 2026-03-11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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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小兵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798016131X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工業園區(齒輪城A區啟動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對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2025年12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邊角料破碎、型材擠出等涉氣工序在生產。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區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Ⅲ級應急響應)期間(2025年11月30日0時至2025年12月3日13時),未按照要求落實該公司“黃色及以上預警期間,涉氣工序停產”的應急減排措施,構成不按規定落實應急減排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12月2日我局對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附現場工作人員田*源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及有關《行政檢查審批表》(編號:綦環審〔2025〕137號)、《行政檢查通知書》(編號:綦環檢(通)〔2025〕137號)、《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編號:綦環檢〔2025〕137號)各1份;
2.2025年12月5日我局對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安全負責人郭*忠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郭*忠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5年12月5日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關于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備案的函》(渝(綦)環函〔2019〕001號)、《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產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重慶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渝(綦)環驗〔2020〕08號)、《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500222798016131X001R)、《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一廠一策”實施方案》(部分)、《稱重記錄表(2025年12月2日)》復印件及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應急減排措施提交審核頁面截圖打印件各1份;
4.2025年12月8日我局提取的綦江區空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啟動重慶市綦江區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的通知》和《關于解除重慶市綦江區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的通知》復印件及我局在“綦江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發布《綦江區啟動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頁面截圖、綦江區工業廢氣管控微信群聊天記錄截圖、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減排措施名單(1130)》在線表格填報內容截圖打印件各1份;
5.2025年12月2日我局對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6.2025年12月5日我局在信用中國網站提取的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打印件1份;
7.2025年12月9日我局對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49號)及送達回證1份;
8.2025年12月9日我局對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9.2026年2月2日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
10.2026年2月10日我局提取的《索賠啟動登記表》、《生態環境損害簡易鑒定評估委托協議》、《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減排措施造成大氣生態環境損害專家評估意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情況登記表》、《索賠終止登記表》復印件各1份;
11.2025年12月5日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798016131X)復印件1份。
證據1、5、11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5證明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不按規定落實應急減排措施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6-10證明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減少燃煤使用、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露天燒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應急措施,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應急措施。”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7日向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6〕11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區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Ⅲ級應急響應)期間,邊角料破碎、型材擠出等涉氣工序在生產,未按照要求落實該公司“黃色及以上預警期間,涉氣工序停產”的應急減排措施,已違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及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排污單位管理類別:簡化管理(裁量等級2);2.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全部正常運行(裁量等級1);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到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4.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無(裁量等級1);5.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因該公司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的;……”和第十四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處罰:(一)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一般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按最低處罰幅度處罰款5000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落實應急減排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土石方作業、建筑施工單位拒不執行的,由對其揚塵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海塑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50000元(大寫:伍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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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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