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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22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6〕1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6
- [ 發布日期 ]
- 2026-01-19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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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立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5MADC6AX87J
地址:成都市青羊區光華東3路486號4棟1單元12層
1206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對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綦江區永新鎮新勝村的渝赤敘高速公路重慶綦江段3標段項目施工便道土石方施工工程現場檢查,并對該公司進行了后續調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5年9月5日,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渝赤敘高速公路重慶綦江段3標段項目施工便道土石方工程施工過程中,未對現場土石方裸土部分、砂石料部分采取覆蓋等控塵降塵措施,上述行為構成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9月5日我局對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附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渝赤敘3標段項目執行經理孫*工作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
2.2025年11月12日、2025年12月4日、2026年1月6日我局分別對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場主要負責人來*盛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附來*盛特別授權委托書、任職證明)各1份;
3.2025年9月19日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渝(市)環準〔2022〕030號)、《渝赤(水)敘(永)高速公路(重慶段)施工總承包合同》(編號:YCXGS-合-ZCB-2022-02)、《中國十九冶渝赤(水)敘(永)高速公路重慶段項目(K30+197.437
~K32+419.201)土石方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復印件各1份;
4.2026年1月6日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打印件1份;
5.2026年1月7日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渝赤敘3標項目經理部提供的《證明》1份;
6.2025年9月19日我局對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7.2025年12月4日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綦林罰決字〔2025〕第39號)復印件1份;
8.2025年11月25日我局對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47號)及送達回證1份;
9.2025年11月28日我局對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各1份;
10.2025年9月19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5MADC6AX87J)復印件1份;
11.2025年9月19日來*盛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身份證號:5002************3X)復印件1份。
證據1-3、5、6、10證明違法主體是你單位,且我局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6證明你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7-9證明你單位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三)對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漿、灰膏等易揚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清運的建筑垃圾,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閉圍欄并對堆放物品予以覆蓋。……”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6年1月8日向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6〕1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渝赤敘高速公路重慶綦江段3標段項目施工便道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已違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確定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1次(裁量等級2);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20萬元以上50萬以下(裁量等級3);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4.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無(裁量等級1);5.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33391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和該條第三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四川富璟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33391元(大寫:叁萬叁仟叁佰玖拾壹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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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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