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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60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5〕38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9
- [ 發布日期 ]
- 2025-09-30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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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
負責人:楊祥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5842668053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花壩六社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6日對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進行了調查,發現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5年7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該加油站正常營業,在用汽油加油機2臺、汽油加油槍8把、汽油儲油罐2個;檢查時,四川銘翔鴻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同步對該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進行了檢測,檢測報告(報告編號:YQHSJC2025070009)顯示,該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卸油口92#法蘭連接處(上方)油氣泄漏濃度檢測結果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20)中相關限值要求。上述行為構成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7月6日我局對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附現場負責人李*麗身份證復印件);
2.2025年7月28日我局對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站長陶*婷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陶*婷身份證復印件、任命書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該加油站負責人楊*紅身份證復印件);
3.2025年7月10日四川銘翔鴻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YQHSJC2025070009)及送達回證1份;
4.2025年7月25日四川銘翔鴻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油氣回收多參數檢測儀檢測數據報表》、《現場檢測通知單》、《花壩加油站油氣回收檢測要求業主配合的告知書》、《加油站基本信息》和《密閉性檢測記錄表》等檢測分析記錄、采樣人員《上崗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
5.2025年7月25日我局提取的與四川銘翔鴻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檢測委托合同》復印件1份;
6.2025年8月4日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提供的《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7月6日銷售數量及金額》打印件1份;
7.2025年7月6日我局對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現場檢查時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8.2025年7月28日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提供的《排污許可證(副本)》(證書編號:915000005842
668053001U)部分復印件1份;
9.2025年8月10日我局提取的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行政處罰決定書》(綦環執罰〔2024〕53號)復印件1份;
10.2025年7月30日我局對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31號)及送達回證1份;
11.2025年8月20日我局對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復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2.2025年8月20日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提供的《檢測報告》(成思檢〔2025〕第0132號)復印件1份;
13.2025年7月28日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584266
8053)復印件1份。
證據1、7、13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且我局對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7證明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8-12證明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钡挠嘘P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向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綦環罰告〔2025〕36號),告知陳述申辯權。
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的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排污單位管理類別:簡化管理(裁量等級2);2.管理要求:已安裝并使用油氣回收裝置,但不規范的(裁量等級1);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1次(裁量等級2);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裁量等級0);3.主觀過錯程度:過失(裁量等級-2),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4268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殼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壩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42680元(大寫:肆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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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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