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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58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5〕36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7
- [ 發布日期 ]
- 2025-09-30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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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森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76814570993
地址:重慶市九龍坡區科創路4號附17-5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對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2025年3月16日至19日對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電解煙氣凈化2#廢氣排放口CEMS開展72小時調試檢測時,未按照相關規范采集有效顆粒物樣品,私自偽造了9組顆粒物樣品送樣檢測,檢測結果作為該廢氣排放口顆粒物CEMS相關校準現場檢測數據,編入了該公司2025年3月29日出具的《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72小時調試檢測報告》中,并于2025年4月1日根據此份調試檢測報告計算結果修改了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電解煙氣凈化2#廢氣排放口在線監測設備參數(K值、速度場系數),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作為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在線監測設備的維護、運營單位,上述行為構成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7月2日、7月7日我局對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各1份;
2.2025年7月2日我局對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環保管理崗工作人員徐*奇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徐*奇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3.2025年7月8日我局對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運維主管陳森林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陳森林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4.2025年7月14日我局對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技術員陳*秋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陳*秋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5.2025年7月14日我局對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技術員郭*興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郭*興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6.2025年7月14日我局對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運維主管陳森林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7.2025年7月14日我局對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脫硫管理崗工作人員曹*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曹*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8.2025年7月22日我局對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運維技術員伍*程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伍*程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9.2025年8月4日我局對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運維主管陳森林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10.2025年8月5日我局對重慶微克佳環境監測有限公司技術負責人周*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周*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11.2025年7月7日、7月9日、8月5日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在線監測系統運營維護維修合同》、《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在線監測系統運營維護維修合同補充協議(四)》、《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72小時調試檢測報告》、《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管理臺賬(廢氣)CEMS日巡檢記錄表(2025年3月16日、3月20日)》、《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運行管理臺賬G.1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檢記錄表(2024年11月8日-12月30日)》、《檢測報告》(報告編號:重慶索奧(2025)第環300-1號)復印件各1份;
12.2025年8月5日重慶微克佳環境監測有限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微克佳(檢)字〔2025〕第SY03010號)、《委托送樣樣品交接記錄表》、《有組織廢氣顆粒物測試記錄》、《檢測業務委托單》、《營業執照》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各1份;
13.2025年7月4日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提供的OA系統工作板塊《工作留言截圖》打印件1份;
14.2025年7月14日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生圖科技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圖》打印件1份;
15.2025年7月22日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旗能電鋁(鋁廠)在線監測維護群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圖》打印件1份;
16.2025年7月7日我局對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17.2025年7月9日我局調取的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電解鋁凈化煙氣2#排口采樣平臺視頻監控資料1份;
18.2025年8月12日我局對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32號)及送達回證1份;
19.2025年8月19日我局提取的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潼環執罰〔2023〕13號)復印件1份;
20.2025年 8月21日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煙氣在線監測系統調試整改報告》復印件1份;
21.2025年7月8日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76814570993)復印件1份。
證據1、11、17、21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17證明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作為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在線監測設備的維護、運營單位,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18-20證明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技術單位、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不得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向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5〕40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明確聲明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我局認為: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作為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在線監測設備的維護、運營單位,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已違反《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項目類型:報告書(鋼鐵、石化、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冶煉、印染、染料、水泥、煤電、陶瓷、采礦、放射性、危廢經營、平板玻璃、垃圾焚燒發電,“兩高”項目)(裁量等級5);2.行為類型: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缺陷、遺漏、抄襲或者虛假,導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實、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的(裁量等級3);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1次(裁量等級2);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裁量等級2);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裁量等級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59375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59375元(大寫:壹拾伍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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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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