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
處罰/強制
>
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24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5〕34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7
- [ 發布日期 ]
- 2025-09-03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
被處罰單位: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豪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7592866060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三角鎮杜家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對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廢水未按要求收集處置通過廠區雨水溝直排外環境,屬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4月7日我局對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5年4月8日我局對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文*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附文*特別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5年5月20日、5月29日、6月18日我局對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員工葉*平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附葉*平工作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4.2025年4月8日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復印件1份;
5.2025年4月15日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綦環(監)字【2025】第TS-4號)(附送達回執)復印件1份;
6.2025年4月7日我局對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7.2025年5月22日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度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臺帳》復印件1份;
8.2025年6月9日我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23號)及送達回證1份;
9.2025年6月13日我局對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0.2025年7月16日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廢水造成地表水生態環境損害專家評估意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票據號碼:0080292847)復印件各1份;
11.2025年4月8日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7592866060)復印件1份。
證據1、6、11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7證明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7-10證明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向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5〕34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陳述和申辯意見》及《聽證申請書》,經研究符合聽證條件,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公開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上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提出該單位:一、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列舉的情形。認為該單位當日是將水井里的自然水源抽取后沖洗地面,而不是排放生產廢水,主觀上是為了沖洗地面,而非排放水污染物,是因沒有管理經驗、清洗地面導致廢水排出,屬于工作處置不當。同時該單位建有專門的污水收集池,污水交由污水處理公司進行處理,不需要故意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二、認定事實錯誤。認為4月7日當天采樣時沒有申請人簽字蓋章確認,采樣后水樣沒有密封,認為不能證明本案中的《監測報告》(綦環(監)字【2025】第TS-4號)監測水樣為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排放口的水樣,不認可該監測報告中的監測結果。由此認為認定該單位排放污水超過國家標準無事實依據。同時提出該單位經營20年,從未出現過影響生態環境的情形,對當地農民增收也作出了一定貢獻,積極配合調查,事后積極整改、教育,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符合減輕或免于處罰條件。認為處罰過重,請求教育為主,予以從輕處罰。同時,聽證會上提交了三份證據:證據一:該單位《廢水轉運處理記錄表》復印件1份。證據二:2024年9月13日污水清運付款發票復印件1份。證據三:該單位與重慶歐嘉創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污水清運合同》復印件2份。證明該單位一直委托重慶歐嘉創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清運和處理污水,不需要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來排放污染物。
對于聽證會中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我局認為:能夠一定程度上表明既往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的守法情況,但與本案的關聯性較弱。我局復核后認為:一是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將未經收集處理的沖洗廢水通過雨水溝直排外環境,屬不正常運行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中列舉情形;二是該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中明確,其“生產廢水采取收集池收集儲存措施后通過運輸車輛排放至重慶際華園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工作人員明知腌制車間的含鹽廢水應收集后轉運處理,仍然沖洗后放任廢水未經處理直排外環境,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間接故意。三是經復核證據,4月7日綦江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現場采樣時,有三角鎮政府工作人員及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葉*平在場陪同,葉*平現場在監測站《現場監測點位示意圖》接待人欄上通過監測站工作平板簽署電子簽名進行了確認,采樣情況全程攝像并記入當天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5月20日對葉*平的調查詢問筆錄中再次對當天采樣情況進行了確認。《監測報告》(綦環(監)字【2025】第TS-4號)出具后我局依法向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送達了監測結果。復核中未發現綦江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在本次監測過程中有違反監測技術規范的情形。證據《監測報告》(綦環(監)字【2025】第TS-4號)證明4月7日現場檢查時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排污口水質情況,證據充分,執法程序合法。
綜上,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廢水類別:一般工業廢水(2);2.排污情況:超標5倍以上(5);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1),但因該單位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主動消除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第九條第一項、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的;……”情形,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第十一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處罰:(一)具有兩個以上從輕處罰情節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按法定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我局對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按法定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三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
?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2025年8月27日??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