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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23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5〕33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7
- [ 發布日期 ]
- 2025-09-03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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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琦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0PQL30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新盛街道德勝村7社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對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置項目在運行中,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屬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5月30日我局對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5年7月2日我局對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環保管理員張*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附張*授權委托書、任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5年7月2日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提供的《綦江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滲濾液處置廠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咨詢意見》、《重慶市綦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綦江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滲濾液處置廠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綦發改審批〔2018〕11號)、《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豁免管理通知書》(渝(綦)環豁通〔2018〕07號)復印件各1份;
4.2025年7月2日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提供的《綦江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滲濾液處置廠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驗收檢測《檢測報告》(廈美【2019】第YS285號)、《排污許可證》(副本)(證書編號:91500222MA600PQL30001V)復印件各1份;
5.2025年7月15日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提供的《DTRO操作數據記錄表》復印件1份;
6.2025年5月30日我局對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7.2025年7月15日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近兩年無行政處罰的情況說明》1份;
8.2025年7月7日我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27號)及送達回證1份;
9.2025年7月15日我局對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0.2025年7月1日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0PQL30)復印件1份。
證據1、6、10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6證明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7-9證明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向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5〕33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了《聽證會申請書》,經研究符合聽證條件,我局于2025年8月8日公開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上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提出該單位:一、主觀過錯程度較輕。1.本次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系管理疏忽所致,非故意逃避監管。2.申請人作為專業環保企業,一貫重視環保合規,此前無同類違法記錄。二、違法后果輕微。1.違法行為未造成顯著環境危害,廠區及周邊均未接到臭氣污染投訴;2.歷年第三方檢測數據顯示,廠界無組織廢氣均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從項目起始從未違規排放。三、積極整改。檢查后立即修復并升級廢氣處理設施,及時恢復運行且提交了整改報告,現已確保設施全天候正常運行。四、企業經營困難。自2024年12月起,滲濾液處理量驟減,運營成本倒掛,現金流瀕臨斷裂,但仍堅持提供服務,企業存在比較大的困難。請求從營商環境的角度和該單位實際經營困難的情況考慮,對其違法行為適用減輕處罰。同時,聽證會上提交了兩組證據:證據組一:該單位2025年1-7月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報告復印件共7份,監測結果均為合格。證明目的:證明該單位重視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工作,此次未開啟除臭設備系非主觀故意,系現場管理失誤所致。證據組二:2025年6月10日該單位購買除臭風機的發票、整改前后現場設備的照片,及該單位整改后委托監測單位開展有組織廢氣的專項監測報告1份,結果均為合格。證明目的:該單位整改態度積極,充分體現以罰促改的初衷。
對于聽證會中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我局認為:一是根據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500222MA600PQL30001V)對該公司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限值中,涉及有組織排放-滲濾液廢氣排放口(DA001)中臭氣濃度、氨、硫化氫排放限值,無組織排放-廢水處理環節臭氣濃度、氨、硫化氫排放限值。由于該單位廢氣處理設施停運,在該單位提交的1-7月監測報告中,并無滲濾液廢氣排放口(DA001)的監測數據,且無組織排放僅有氨和硫化氫的監測結果,并不能全面反映該單位廢氣污染物排放情況及影響后果,證據證明力較弱。二是對于該單位提交的第二組證據,雖然7月28日的監測報告僅監測了該單位滲濾液廢氣排放口(DA001)中的硫化氫排放濃度,并未全面反映該排口廢氣污染物排放情況及其廠界廢氣無組織排放情況,但結合2025年7月15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現場復查復勘情況,我局對該單位的整改情況基本予以采納。
我局復核后認為:1.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廢氣處理設施噴淋塔排氣管于2024年下半年被風吹倒后,該單位不及時對設施進行檢查和維修,反以感受不到臭氣等主觀判斷為由,放任廢氣處理設施長期停運,致使此后該單位廢氣處理設施一直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該單位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主觀過錯程度應為故意。2.當事人違法情節、危害后果、配合態度及整改情況等均已在裁量因子選取時充分進行了考慮,其中排污情況也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進行了選取,此外,該單位沒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綜上,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廢氣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廢氣類別: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4);2.排污情況:未超標(1);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1);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2),我局選取相應裁量因子計算結果對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予以裁量。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454375元(大寫:肆拾伍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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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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