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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087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5〕4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2
- [ 發布日期 ]
- 2025-03-12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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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祥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5UPF57XY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三江街道黃荊村5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于2024年11月21日對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綦江區三江街道黃荊村5組的臨時攪拌站場地內露天堆放石子、石粉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密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4年11月21日對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4年12月16日、2025年1月22日對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羅開仿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附羅開仿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3.2024年11月26日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公路工程中標通知書》、《新建攪拌站審批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編號:No 50006413327)和《承攬協議》復印件各1份;
4.2025年2月23日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石子石粉《結算單》復印件1份;
5.2024年11月21日對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6.2025年2月5日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13號)及送達回證1份;
7.2025年2月24日對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8.2024年11月26日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5UPF57XY)復印件1份。
證據1、5、8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5證明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6-7證明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向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5〕6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石子、石粉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密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無(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1),我局選取相應裁量因子計算結果對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予以裁量。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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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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