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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強制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31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5〕46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3
- [ 發布日期 ]
- 2025-12-03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當事人名稱: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795868304N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三角鎮向陽街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對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位于綦江區橫山鎮天臺村的臨時混凝土攪拌站場界內堆放石粉、石子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物料堆存處未密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上述行為構成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7月31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位于綦江區橫山鎮天臺村的臨時混凝土攪拌站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附現場施工員張*軍身份證復印件及工作說明);
2.2025年10月10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馬*杰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馬*杰身份證復印件、工作證明及特別授權委托書);
3.2025年10月10日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的《綦江區2023年丘陵山區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示范項目勞務分包合同(橫山鎮天臺村)》、《情況說明》、《送貨單(2025年7月2日-7月9日)》復印件和《租用場地協議》各1份;
4.2025年7月31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位于綦江區橫山鎮天臺村的臨時混凝土攪拌站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5.2025年10月11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35號)及送達回證1份;
6.2025年10月14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位于綦江區橫山鎮天臺村的臨時混凝土攪拌站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7.2025年8月12日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79586830
4N)復印件1份。
證據1、3、4、7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4證明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5-6證明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向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綦環罰告〔2025〕46號),告知陳述申辯權。
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位于綦江區橫山鎮天臺村的臨時混凝土攪拌站場界內堆放石粉、石子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物料堆存處未密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處罰次數:未受到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裁量等級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000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市綦江區建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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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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