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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強制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14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5〕45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8
- [ 發布日期 ]
- 2025-11-18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任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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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姓名:任錦月
身份證號碼:5102************16
住址:重慶市綦江區三江街道水口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對任錦月及其所在單位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任錦月及其所在單位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三江街道現代化生豬養殖基地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任錦月為其所在單位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8月6日我局對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5年8月6日我局對任錦月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3.2025年8月25日我局對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管理人員任*欽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任*欽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4.2025年8月25日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書》(渝(綦)環準〔2020〕071號)、《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關于同意三江街道現代化生豬養殖基地項目主業變更備案的復函》、《重慶市綦江太源商貿有限公司三江街道現代化生豬養殖基地項目重大變動界定申請報告技術評審會專家組意見》、《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關于同意三江街道現代化生豬養殖基地項目主業變更的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委托合同》復印件各1份;
5.2025年8月27日重慶市綦江區三江街道產業發展服務中心提供的《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情況說明》復印件1份;
6.2025年8月6日我局對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7.2025年9月20日我局提取的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群眾來電投訴舉報等事項登記表》復印件1份;
8.2025年8月29日我局對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33號)及送達回證1份;
9.2025年9月28日我局對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有關《行政檢查審批表》(編號:即查2025021號)、《行政檢查通知書》(編號:即檢(通)〔2025〕021號)、《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編號:即查2025021號)各1份;
10.2025年8月6日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AC24DHXB)復印件1份;
11.2025年8月6日任錦月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身份證號碼:5102************16)復印件1份。
證據1、4、6、10、11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及任錦月,且我局對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及任錦月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6證明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任錦月為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證據7-9證明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任錦月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任錦月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和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向任錦月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5〕45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任錦月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重慶市康銳農業有限公司“三江街道現代化生豬養殖基地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已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九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錦月,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任錦月的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項目環評類型:報告書(裁量等級2);2.污染治理建設情況:已建成(裁量等級1);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社會影響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級-2);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任錦月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65938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任錦月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65938元(大寫:陸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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