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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強制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07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5〕43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0
- [ 發布日期 ]
- 2025-11-12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郭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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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姓名:郭成平
身份證號碼:5102************37
住址:重慶市沙坪壩區顯豐大道**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29日、7月9日對郭成平及其所在單位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郭成平及其所在單位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5年6月29日,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承建的重慶外語外事學院(綦江校區)校園五期A、B地塊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使用挖機進行開挖作業時,未對開挖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未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場內道路也未采取沖洗、灑水等控塵降塵措施,上述行為構成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郭成平為其所在單位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上述承建項目的項目經理,也是該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人,為其所在單位本次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6月29日我局對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現場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附現場負責人楊*里身份證復印件、工作證明);
2.2025年7月9日我局對郭成平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郭成平本人工作證明、授權委托書);
3.2025年10月28日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重慶外語外事學院(綦江校區)校園五期A、B地塊建設總承包合同》(合同編號:CW-CQ-20250425-031)部分復印件1份;
4.2025年6月29日我局對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現場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5.2025年10月28日我局對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39號)及送達回證1份;
6.2025年10月29日我局對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現場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7.2025年10月31日我局在信用中國(重慶)網站提取的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打印件1份;
8.2025年7月9日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6203406633E)復印件1份;
9.2025年7月9日郭成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身份證號:5102************37)復印件1份。
證據1-3、4、8、9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及郭成平,且我局對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及郭成平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4證明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郭成平為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人。
證據5-7證明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及郭成平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郭成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一)按照技術規范設置圍墻或者硬質圍擋封閉施工,硬化進出口及場內道路并采取沖洗、灑水等措施控制揚塵。……(六)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向郭成平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5〕43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郭成平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重慶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重慶外語外事學院(綦江校區)校園五期A、B地塊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已違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郭成平作為該公司重慶外語外事學院(綦江校區)校園五期A、B地塊建設項目的項目經理,也是該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人,為該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人,也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郭成平的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社會影響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級-2);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郭成平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和該條第三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郭成平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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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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