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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強制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78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5〕41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7
- [ 發布日期 ]
- 2025-10-22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
當事人名稱: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祖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774885711L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辦事處春燈村九社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對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監測站于2025年5月26日對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外排的有組織廢氣開展現場執法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隧道窯煙囪排放口(DA001)排放廢氣中二氧化硫濃度為180mg/m3、顆粒物排放濃度為45.4mg/m3,分別超過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的0.20倍和0.51倍。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5月26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5年6月19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棟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李祖棟身份證復印件);
3.2025年6月11日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綦環(監)字〔2025〕第ZF-46號)及送達回證1份;
4.2025年6月27日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監測站提供的《監測報告》(綦環(監)字〔2025〕第ZF-46號)原始記錄復印件1份;
5.2025年6月19日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書》(渝(綦)環準〔2012〕019號)、《重慶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渝(綦)環驗〔2013〕06號)、《排污許可證(副本)》(證書編號:91500222774885711L001V)(部分)復印件各1份;
6.2025年6月19日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生產記錄(2025年5月)》復印件1份;
7.2025年6月19日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焙燒窯煙氣脫硫除塵系統運行記錄(2025年5月24日-5月27日)》復印件1份;
8.2025年5月26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對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現場監測所拍攝的照片和視聽資料各1份;
9.2025年8月15日我局在信用中國(重慶)網站提取的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打印件1份;
10.2025年7月7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26號)及送達回證1份;
11.2025年6月27日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關于廢氣超標的整改報告》、《監測報告》(渝久(監)字〔2025〕第WT712號)復印件各1份;
12.2025年7月8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3.2025年9月12日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生態環境損害簡易鑒定評估委托協議》、《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超證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氣生態環境損害專家評估意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票據號碼:0087388208)各1份;
14.2025年6月19日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774885711L)復印件1份。
證據1、3、8、14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8證明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超過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9-13證明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向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5〕39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超過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已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的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超標因子個數:2個(裁量等級2);2.廢氣類別:一般工業廢氣(裁量等級3);3.超標狀況:超標不足1倍(裁量等級1);4.小時煙氣流量(氣):10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20萬標立方米(裁量等級4);5.大氣超標排放時期敏感度:一般時期(裁量等級1);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裁量等級0);3.主觀過錯程度:過失(裁量等級-2),但因該公司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的;……”的有關情形和該條第二款“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下浮20%以內執行。”的有關規定,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37888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378880元(大寫:叁拾柒萬捌仟捌佰捌拾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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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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