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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K36131411J/2025-00002
- [ 發文字號 ]
- 綦水罰〔2025〕第01號
- [ 主題分類 ]
- 水利、水務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5
- [ 發布日期 ]
- 2025-01-23
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
重慶市綦江區水利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綦水罰〔2025〕第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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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重慶篤遠工程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興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2666429508C;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溪街道龍華大道99號長安錦繡城26幢10-9。
一、水事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綦江篆塘綦江區福林水庫工程篆塘隧洞“9.3”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綦江府【2024】303號),建議我局對你司未審查發現四川中灣重慶分公司未對篆塘隧洞工程配備符合規定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問題調查處理,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對你公司的上述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經對現場監理人員進行詢問,調取相關資料后,證實你公司作為事故項目監理單位,2023年8月25日收到重慶市水利港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關于篆塘隧洞工程分包申請和相關資料,附表明確毛露擔任項目安全員,僅提交了毛露取得的中國水利工程協會頒發《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編號:SGL20225102403),但未提交毛露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于2023年8月26日進行了批復,未審查發現四川中灣重慶分公司未對篆塘隧洞工程配備符合規定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問題。以上情形違反《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是否足額配備合同約定的具有從業資格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證據為證:
1、福林水庫工程監理部副總監理工程師廖梓宇的詢問筆錄;
2、綦江篆塘綦江區福林水庫工程篆塘隧洞“9.3”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未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義務的”的規定,鑒于你司積極配合調查,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決定對你司作出如下處理決定:罰款(人民幣)壹萬元(1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綦江區市民服務中心水利局窗口開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到指定的銀行營業網點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機關將對本處罰決定全文在網站和媒體公開。
如認為不應公開,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向我局提供不公開的依據和理由,逾期不提供,我局將依法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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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水利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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