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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 [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2182D/2022-00008
- [ 發文字號 ]
- 綦大調解辦〔2022〕4號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5
- [ 發布日期 ]
- 2022-08-23
關于印發綦江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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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鎮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矛盾糾紛源頭治理,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預警研判和交辦等工作的落實,根據《關于深化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綦平安辦發〔2020〕16號)和《關于印發深化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建設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綦大調解辦〔2021〕2號)等文件要求,經研究決定,制定了《綦江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現印發給你們,請切實抓好落實。
????????????????????????????????????????重慶市綦江區矛盾糾紛大調解
???????????????????????????????體系建設工作小組辦公室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綦江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
第一條為全面掌握全區可能存在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情況,及時消除不穩定因素,進一步推進平安綦江建設,建立網格—村(社區)—鎮(街道)—區級自下而上發現化解矛盾糾紛和自上而下統籌協調落實的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形成部門聯動、無縫銜接、分級管理、分類處置各類矛盾糾紛的工作閉環,特制定本機制。
第二條矛盾糾紛排查是指通過調查、檢查等方式方法發現、掌握各種社會矛盾糾紛的活動;矛盾糾紛調處是指對排查出來的社會矛盾糾紛,進行評估預警、交辦、承辦、結案、反饋等各項工作制度的閉環式管理,從而落實糾紛調處責任主體和工作措施,進行教育疏導、解決源頭性問題、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過程。按照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特殊敏感時期排查的原則,開展動態排查化解,切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工作。
第三條排查的主要內容:
(一)可能影響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穩定的問題,特別是可能引發民轉群、民轉刑、民轉極的問題;
(二)影響本地區社會穩定的治安突出問題;
(三)因村務公開、集資款、征地、拆遷安置、房屋質量、環境問題、工程配套、施工擾民、土地承包、職工下崗、拖欠工資醫藥費、宗教民族等問題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
?(四)其他有必要排查的問題。
對排查出的問題屬于本轄區、本職能范圍內的,要認真分析研究,落實化解、處置責任;屬于多個單位共同管轄的,要會同相關單位協商處理(通過協商確定牽頭單位,經協商仍不能確定,可報請區平安辦指定牽頭單位);本級單位處理有難度的,及時上報區人民政府、區平安辦。
第四條排查分區級排查、鎮(街道)排查、村(社區)排查、網格排查四類。
(一)區級排查。由區平安穩定風險研判小組負責統籌相關單位召開矛盾糾紛排查風險研判會議,進行矛盾糾紛排查、研判。
(二)鎮(街道)排查。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一庭兩所”、相關部門召開矛盾糾紛排查風險研判會議,進行矛盾糾紛排查、研判。
(三)村(社區)排查。由村(社區)委員會負責矛盾糾紛的摸排。
(四)網格排查。由網格員對其負責的區域進行矛盾糾紛摸排。
召開矛盾糾紛排查風險研判會議的要以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形式寫清排查出的問題及解決措施、交辦單位(部門)、責任領導和責任人等信息。
????第五條排查模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和特殊敏感時期排查。
????(一)日常排查。區級部門、各鎮(街道)、各村(社區)、網格在日常工作中,隨時了解、發現、掌握各種社會矛盾糾紛信息。
(二)定期排查。區級部門、鎮(街道)、村(社區)按照區每月,鎮(街道)每半月,村(社區)每周的要求定期開展動態排查,且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風險研判會,總結上月矛盾糾紛處置情況,全面排查出本月不穩定因素。
(三)專項排查。區級部門、鎮(街道)、村(社區)、網格針對特定地區或特定領域存在影響社會穩定的傾向性突出問題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排查,或根據區平安辦統一部署開展的排查。
(四)特殊敏感時期排查。區級部門、鎮(街道)、村(社區)、網格在臨近重大活動、重要節慶日、社會政治敏感期每日進行全面排查。
第六條建立矛盾糾紛臺帳,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逐件按矛盾糾紛基本情況、交辦責任單位、責任領導、責任人、處置措施、處置結果、跟蹤回訪情況等要素登記造冊,建立臺賬。
第七條建立矛盾糾紛報送制度。日常排查出的重要矛盾糾紛情況信息,應在當日用電話、電子郵件、信函等形式立即報告。定期排查情況由區級相關部門、各鎮(街道)在每月28日前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表)報送區大調解辦(聯系人:鄧希杰,17623084815),重要信息應當書面報送區平安辦,并抄送相關部門。專項排查、特殊敏感時期排查出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根據需要可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八條排查化解工作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及政策,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社會組織調解等調解方式的作用。對矛盾糾紛突出問題和可能引發群體性、極端性事件的矛盾糾紛,要形成部門聯動、無縫銜接、分級管理、分類處置矛盾糾紛的工作閉環。
第九條社會矛盾糾紛化解,針對不同情況,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聽證、調解等方法。
(一)掌握和運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制定解決問題的工作方案和防止事態擴大升級的處置預案,并統一答復口徑;
(二)做好風險人員思想教育和政策、法治教育工作,了解掌握矛盾糾紛的基本情況,依法依政策解決實際困難;
(三)組織落實工作措施或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依政策妥善解決問題,消除隱患;
(四)矛盾糾紛一時難以解決的,各部門、各鎮(街道)、各村(社區)、各網格員應做好穩控幫教工作,防止發生矛盾糾紛激化。
第十條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評估預警、交辦、承辦、結案、反饋制度。
(一)排查。按照定期區級每月,鎮(街道)每半月,村(社區)每周,網格每日,特殊敏感時期每日的原則,開展動態排查化解。
(二)評估預警。建立矛盾糾紛分級管理制度,按照“見事見人見地點”的原則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研判評估。對易引發個人極端案(事)件、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在處置的同時,及時向“屬事”單位、“屬地”地區推送預警信息,落實穩控、疏導措施,防止矛盾糾紛轉化升級。
(三)交辦。除直接進行調處辦理外,可發交辦(或掛牌交辦)通知書,將案件交由“屬事”屬地單位地區調處辦理。
(四)承辦。各責任主體對交辦的案件要落實責任、制定措施,及時認真辦理,依法、合理解決問題,并及時向交辦機關反饋辦理工作進展情況。
(五)結案。矛盾糾紛解決后,辦理機關應及時結案并形成結案報告。
(六)反饋。對摸排出的以及上級交辦的矛盾糾紛,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及時向當事人、上級進行反饋。在規定時限內未辦結的,要及時報告。對于辦結的糾紛要及時完成調解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的錄入工作。
第十一條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作為年終平安建設考核扣分的依據。
對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得力導致社會矛盾糾紛突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應給予通報批評。
對未能及時排查掌握社會矛盾糾紛或調處化解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升級,釀成重大治安問題和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堅決行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一票否決權,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查究。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區大調解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考核細則(街鎮、部門)
2.綦江區**鎮(街道)(部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