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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69925517XQ/2025-00013
- [ 發文字號 ]
- 綦江人社監罰〔2025〕1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6
- [ 發布日期 ]
- 2025-02-26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單位:重慶市日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5UNW6W69
法定代表人:付鐵明
單位地址: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九龍大道54號B幢12-2
經調查,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向你單位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綦江人社監詢〔2024〕15號),你單位未按要求接受詢問并提供相應資料。2024年12月6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綦江人社監令〔2024〕6號),你單位未按要求整改。2025年2月18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綦江人社監罰告〔2025〕1號)。
2025年2月19日,重慶市日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重慶市日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成立至今,無任何單位部門告知其需要參保的相關事宜、既有相關規定。
2.重慶市日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9月起無實際經營,無用工,無需參保;
3.根據中央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不得對企業隨意檢查、處罰,你局對該公司的行政處罰是執行的中央政策或是地方政策呢?
經復核,我局認為:
1.法律法規公布生效后,法律法規即具有法律效力,對全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7月1日施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于2004年12月1日施行,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必須遵守,不得以“不知法”“未被告知”為由免除法律責任;同時,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向你單位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綦江人社監詢〔2024〕15號),依法告知你單位需提供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憑證等資料來我局接受詢問調查,你單位接到詢問通知書后未按要求接受詢問調查;2024年12月6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綦江人社監令〔2024〕6號),你單位也未按要求整改,至今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
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規定,社會保險登記是法律對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與是否實際經營或用工無關。你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若你單位未實際經營且未用工,則無需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3.我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
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法、規范執法,依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維護企業和勞動者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我局對重慶市日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之規定。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和《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之規定,鑒于你單位完全未進行整改,符合嚴重違法情節,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罰款14600元(壹萬肆仟陸佰元整)。
請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到重慶市綦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劃財務科(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號市民服務中心A棟)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未起訴又不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綦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2月26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