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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2020-27976
- [ 發文字號 ]
- [ 主題分類 ]
- 財政、金融、審計;金融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國資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0
- [ 發布日期 ]
- 2020-10-20
關于印發《綦江區建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 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綦江區建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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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是暢通金融消費者權利救濟渠道、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充分發揮人民法院、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在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職能作用的重要舉措。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黨對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專業高效、有機銜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合理配置糾紛解決資源,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公正原則。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二)調解自愿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愿,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三)高效便民原則。根據金融糾紛實際,靈活確定解紛方式,強化信息技術深度應用,提升解紛效率,降低當事人解紛成本。
三、組織領導
(一)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區法院、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分管負責人任召集人,成員單位有區人民法院、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人民銀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銀保監分局。
(二)職能職責
1.聯席會議主要職責:建立健全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協調重大典型金融糾紛案件調解工作;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情況進行評估,不斷優化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等。
2.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區人民法院:依法推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和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參與研究綦江區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規劃,落實委派、委托調解,充分調動訴訟程序外訴源治理工作和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的積極性,引導當事人通過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解決糾紛;按照聯席會議要求,指導、督促、檢查轄區內各相關部門落實好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各項工作,對申請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提供便捷通道保障執行。區法院承辦部門為民二庭、立案一庭。
人行巴南中心支行:指導在綦金融機構加強宣傳引導,強化金融機構“能調盡調”意識,將金融糾紛調解情況納入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
巴南銀保監分局:加大宣傳力度,擴大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影響力,加強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動金融糾紛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的建設和完善。
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將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主動融入現代化社會治理建設,負責處理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做好議定事項的督辦落實,加強與相關單位的溝通協調,解決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中的困難,負責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儲等工作,將金融糾紛調解情況作為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獎項的考核依據之一。
四、工作內容
推動建立健全覆蓋面廣、適應性強、高效便民的金融糾紛調解組織體系,在綦江區現有律師調解工作制度框架下,探索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建設試點,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先行先試,制定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管理制度、運行機制等。
(一)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的設立
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要制定自身的組織架構、業務流程、檔案管理等制度規范,不斷完善組織建設,要加強調解員政治素養、職業道德、調解技能的培訓,強化調解員隊伍建設,確保調解活動規范、有序、公正、高效地進行。
1.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1)轄區內注冊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2)近五年內無有效投訴、無執業紀律處分、無行政處罰、無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
(3)依法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
(4)有充足的人力資源保障;
(5)具備獨立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設備;
(6)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2.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重慶市綦江區注冊的執業律師;
(2)近五年內無有效投訴、無執業紀律處分、無強制執行記錄、無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
(3)思想品德良好,職業素養較高,具有豐富的調解工作經驗;
(4)身體健康,能保證從事調解工作所必須的時間和精力;
(5)具有保密意識,遵守調解保密要求,保守在履責過程中獲取的相關信息;
(6)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的制度建設
1.建立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鼓勵金融糾紛調解組織通過與金融機構簽訂備忘錄或者協議的方式,推出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對賠付金額在一定數額內的金融糾紛,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行業慣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則,提出糾紛解決意見。
2.建立中立評估機制。對于爭議較大、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糾紛,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可以聘請無利害關系的獨立專家,作出建議性評估報告,供當事人參考,也可以邀請金融、司法等行業領域的專業人員,作為特邀調解員參與調解。金融機構處理疑難、復雜投訴,可申請調解組織指派獨立專家出具金融消費糾紛中立評估意見,以中立評估意見為參考,與投訴人協商處理方案。
3.建立“一站式”金融糾紛解決機制。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是獨立于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管理部門的專業性金融糾紛解決機構,提供“投訴+調解+裁決”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提升金融投訴渠道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三)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的工作流程
1.案件受理: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因金融業務產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可自愿向金融糾紛調解室申請調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委派金融糾紛調解室受理。
2.調解備案:金融糾紛調解組織依據《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關于程序、時限等強制性要求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工作細則、調解流程、檔案管理等制度,開展金融糾紛調解工作并及時將糾紛案件處理結果上報備案。
3.效力確認: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
(四)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的經費保障
對符合要求設立的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自愿進行備案管理,建立經費保障機制,給予糾紛調解辦案補貼,彌補調解誤工、誤餐、交通等方面的費用。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應堅持低價有償的原則,適當收取調解費(不得超過律師調解工作制度框架下約定標準)。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單位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扎實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暢通金融消費者權利救濟渠道,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二)注重宣傳,積極引導。要通過示范案例、宣傳教育等多種方式,提升金融糾紛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知曉度和信任度,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金融糾紛,減輕糾紛化解成本,依法理性維護權利。
(三)加強指導,有效監督。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聯席會議統籌指導、監督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的工作,促進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獨立、公正、便捷、高效地處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金融糾紛,提高金融糾紛處置效率,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維護金融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