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擬訂全區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管;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管理所監管企業的重大事項。
(三)負責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國有經濟進退的領域和國有經濟重點領域的發展戰略。
(四)負責區屬國有企業的產權管理,指導區屬國有企業改革。
(五)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依法任免、考核;負責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完善經營者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負責所監管企業人才隊伍建設。
(六)負責對所監管企業進行財務監督,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