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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000MB1B37366Q/2023-02655
- [ 發文字號 ]
- 綦規資規范〔2023〕1號
- [ 主題分類 ]
- 土地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4
- [ 發布日期 ]
- 2023-08-10
重慶市綦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進一步規范臨時用地管理,依法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2〕2號)、《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規范臨時用 地管理的通知》(渝規資規范〔2022〕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規范臨時用地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臨時用地使用范圍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臨時用地的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場、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二)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探開發涉及的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建設的臨時性文物保護設施、工地安全設施、后勤設施等。
???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臨時用地選址要求
???? 臨時用地應當合理選址,節約集約用地,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復墾難度較大的臨時用地,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場、拌合站等(直接服務于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除外)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可以用建設用地方式或臨時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直接服務于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復墾方案通過論證,業主單位簽訂承諾書,明確了復墾完成時限和恢復責任,確保能夠恢復種植條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并符合《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渝規資規范〔2020〕1號)中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定。
臨時用地位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保護范圍內,或者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濕地以及各類保護區等生態管控區域,在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前,應當按規定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意見,需要進行論證的,還應當按規定進行充分論證。臨時用地涉及儲備土地的,須取得土地儲備機構的同級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意見。
臨時用地選址位于低易發區內修建自用、臨時、小型建(構)筑物的,可以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位于地質災害中、高易發區的,經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核實無地質災害隱患后,可以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直接出具審核意見;棄土場項目臨時用地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三、臨時用地使用期限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從批準之日起算,一般不超過2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4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城鎮開發邊界內依法應當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其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的期限相銜接。
四、臨時用地報批程序
(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臨時用地應當根據土地權屬,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明確臨時用地的地點、四至范圍、面積和現狀地類,以及臨時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復墾標準、補償費用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由臨時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并經所屬街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由臨時用地單位與儲備機構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涉及未儲備或者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由臨時用地單位與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簽訂。
(二)預存土地復墾費用。臨時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經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審查通過后,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與區規劃自然資源局雙方約定建立的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并與區規劃自然資源局、銀行共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
(三)臨時用地申請。臨時用地單位持附件1所列材料,向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申請時應當明確臨時用地詳細用途及其具體位置。根據項目實施情況,臨時用地單位可以分階段、分批次申請臨時用地。臨時用地單位應為項目法人或者地質勘查批準文件、勘查許可證等確定的主體單位。鐵路、高速公路等市級以上重點線性工程的臨時用地,項目法人可以書面委托施工單位代辦臨時用地報批手續。
(四)臨時用地審批。臨時用地申請資料齊備且符合規定的,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臨時用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臨時用地審批。臨時用地申請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臨時用地經批準后,臨時用地單位應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渝財規〔2020〕2號)文件向稅務部門申請繳納耕地占用稅。
五、臨時用地補償
(一)臨時使用集體土地補償標準。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每使用一年的補償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所在區域土地補償費標準的10%,涉及占用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還應當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另行一次性補償。臨時用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2300元/畝/年,青苗3000元/畝一次性支付,附構筑物據實清點一次性支付。
(二)臨時使用國有土地補償標準。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補償費用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
六、落實臨時用地恢復責任
(一)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按照“誰使用、誰復墾”的原則,臨時用地單位是土地復墾的責任主體。臨時用地單位應當將土地復墾費用納入項目總投資,確保土地復墾費用足額落實到位。在臨時使用土地前,臨時用地單位要對擬占用的耕地、園地等農用地進行表土剝離和妥善保護,并將其用于土地復墾。臨時用地期滿后,臨時用地單位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筑物,使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對于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臨時用地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書面報告當年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其內容包括:臨時用地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存取和管理情況、土地復墾實施情況等。
(二)按期復墾要求。臨時用地單位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履行土地恢復和復墾責任,并及時向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申請組織驗收。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復墾期限,臨時用地單位應當于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的6個月內完成土地復墾。各街鎮應當跟蹤督促臨時用地單位履行土復墾義務。區規劃自然資源局依法監督臨時用地單位履行復墾義務情況,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可以按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并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會同區農業農村委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
(三)及時歸還臨時使用土地。臨時用地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后,臨時用地單位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將土地予以歸還,并簽訂交地確認書。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責令交還土地,并按照渝規資規范〔2022〕1號文件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臨時用地復墾經驗收合格后,臨時用地單位持交地確認書、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用地勘察定界圖、復墾方案報告表、復墾后現場照片等資料向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書面申請解除土地復墾費用監管。
七、臨時用地批后監管
(一)落實監管機制。臨時用地復墾工作納入各街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臨時用地審批納入國土空間信息平臺辦理,與土地復墾方案審查、復墾監管等信息互聯互通,實現綜合監測監管。按年度統計,各街鎮范圍內的臨時用地,超期半年以上土地復墾規模未完成應復墾規模30%以上的,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將暫停審批相關街鎮新的臨時用地,根據整改情況恢復審批。
(二)嚴格落實巡查制度。加強對臨時用地的使用監督檢查,落實責任主體,建立日常巡查監管機制,形成從區級到鎮街、村社的網格監管體系。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至少每季度組織1次全覆蓋巡查;街鎮規劃自然資源所每月開展巡查檢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監督臨時用地單位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使用土地,發現以臨時用地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以及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等問題,及時向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反映,確保早發現、早制止。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定期抽查臨時用地的使用和復墾情況,對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復墾任務的,予以公開通報。
(三)加強社會監督。臨時用地單位在項目現場顯著位置設立臨時用地公示牌,公示牌應當包含項目名稱、臨時用地單位、用地面積、詳細用途、使用期限以及舉報電話和郵箱等內容,接受公眾監督。臨時用地要嚴格用途管制,臨時用地單位不得改變臨時用地的批準用途,不得擅自將臨時用地出賣、抵押或轉讓給他人,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影響城市建設規劃、市容衛生,妨礙道路交通,損壞通訊、水利、電路等公共設施,不得造成安全隱患。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將嚴肅查處違法違規使用臨時用地,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超出復墾期限未完成復墾以及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等行為,并依規依紀依法移送問題線索,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重慶市綦江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強化設施農用地、臨時用地監管的通知》(國土房管發〔2018〕162號)、《重慶市綦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臨時用地批后監管的通知》(綦規資發〔2021〕109號)文件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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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臨時用地申請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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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慶市綦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臨時用地申請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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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或者地質勘查批準文件、勘查許可證等項目依據文件(復印件1份);
2.臨時用地申請表(原件1份);
3.勘測定界成果(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勘測定界圖、細分至詳細用途的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界址點txt坐標成果)(原件、電子檔各1份);
4.土地權屬資料(復印件1份);
5.土地利用現狀照片;
6.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原件1份);
7.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及其審查意見書(原件、電子檔各1份);
8.預存土地復墾費用憑證及使用監管協議(原件1份);
9.其他必要的材料: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提供踏勘論證批復文件;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文件;對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位于工程保護范圍內或生態管控區域的,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意見(原件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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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臨時用地申請表
臨時 用地 單位 情況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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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 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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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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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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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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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概況 |
項目類型 |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其他項目 | |||
項目名稱 |
投資項目統一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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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批準 文號 |
批準建設用地面積(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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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項目情況 |
臨時用地 項目名稱 |
申請臨時用地總面積(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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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鎮(街道)×村(社區)×社(組)等×個村(社區)×個社(組) | ||||
選址情況 |
□占用耕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占用一般耕地) □位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保護范圍內 □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濕地以及各類保護區等生態管控區域 □涉及占用儲備土地 □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 | ||||
使用期限 |
年(個月) |
補償費用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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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的土地復墾方案編號 |
本次申請對應的土地復墾方案地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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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 |
詳細用途 |
面積(公頃) | |||
建設項目施工類 ()公頃 |
臨時辦公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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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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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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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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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堆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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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梁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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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合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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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加工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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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便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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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便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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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線路架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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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線敷設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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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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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土(渣)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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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查類 ()公頃 |
臨時生活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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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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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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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便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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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便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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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鉆井井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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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配套管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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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電力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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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進場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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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和文物 保護類 ()公頃 |
考古和文物臨時性文物保護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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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和文物臨時性工地安全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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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和文物臨時性后勤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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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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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單位 承諾 |
本表填報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實,并對其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任何虛假,將承擔一切后果及法律責任。 申請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 ||||
填表說明:1.本表雙面打印,提供原件1份。
2.臨時用地申請單位應是項目法人或者地質勘查批準文件、勘查許可證等確定的主體單位,不得將受委托單位信息填至臨時用地單位情況欄。
3.不屬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不得申請取土場、棄土(渣)場臨時用地,制梁場、拌合站臨時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
4.臨時使用土地范圍要與土地復墾方案中的具體地塊一致,地類面積數據統計口徑與土地復墾方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