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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20271/2025-00145
- [ 發文字號 ]
- 綦發改公管發〔2025〕3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發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5
- [ 發布日期 ]
- 2025-09-15
重慶市綦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給予投標人重慶臻辰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不良行為記分的決定
重慶臻辰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我委在對綦江區教師周轉保障性租賃住房工程(三標段)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管過程中查實,你公司在參加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違規行為,現作出處理決定:
一、調查認定的事實
綦江區教師周轉保障性租賃住房工程(三標段)項目為電子招標投標項目,于2025年7月31日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時間在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綦江分中心開標室開標,你公司參與了該項目的投標,在招標文件約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通過重慶市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遞交了投標文件,但在項目開標環節,你公司未在該項目開標規定的解密時間內解密投標文件。根據《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一條“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和《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 “因投標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視為撤銷投標文件”的規定,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解密投標文件屬于撤銷投標文件的行為。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根據上述調查認定的事實,經研究,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試行)的通知》(渝府辦〔2019〕114號)的附件9《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之附件3,投標人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標準招標中行為“序號5”之規定,決定對你公司在本次招標投標活動中“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文件”的不良行為記2分,記分周期為12個月(2025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14日)。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本行政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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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