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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2115F/2023-00025
- [ 發文字號 ]
- 綦財檢〔2022〕第1號
- [ 主題分類 ]
- 財政、金融、審計
- [ 體裁分類 ]
- 財政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財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6-21
- [ 發布日期 ]
- 2022-07-05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關于重慶市綦江區永城小學的財政檢查報告
財 政 檢 查 報 告
(正式報告)
財政機關名稱:?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
被檢查單位名稱:重慶市綦江區永城小學
檢查組組長:?鄭勝勇
檢查組成員:?張天偉 楊青 龔奎銘 羅健瑛
檢查組聯系電話:?023-48659667 023-48669367
檢查報告日期:?2022年6月2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和綦江區財政局關于印發《2022年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我局決定派檢查組自2022年3月29日開始,對重慶市綦江區永城小學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間會計信息質量、內控建設及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票據管控、采購政策執行情況、津貼補貼政策執行情況、國有資產管理、專項資金管理、近兩年各項檢查(巡視巡查)發現問題整改、中小企業清欠情況、貫徹執行厲行節約政策等進行監督檢查。現將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單位概況
重慶市綦江區永城小學(以下簡稱該單位或被檢查單位)屬綦江區財政二級預算事業單位,主要負責該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學、安全保衛、校有資產、預算收支、會計核算、學校收費等相關管理工作;法人代表:江勇,職務:校長。該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0人,在編在崗60人,臨聘人員6人,交流人員3人。該單位存在嚴重超編問題,其原因在于村小生源大幅減少造成學校編制核定數減少,但教職工卻無法在短期內大幅減少,造成教職工超編,涉及編制核定后續會進行總控調整。
(二)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基本情況
重慶市綦江區永城小學為本單位會計機構,分管領導:郭昭祥,職務:支部書記、兼任財務負責人;向永鳳,職務:學校會計;另有出納1名;均具有從事會計工作能力。
(三)賬套設置和會計核算情況
該單位共設有三套賬:1.事業賬套,適用《政府會計制度》;2.食堂賬套,執行《重慶市中小學校食堂財務管理辦法(暫行)》(渝教財〔2013〕92號)和《重慶市中小學校食堂會計核算辦法(暫行)》(渝教財〔2013〕96號);3.工會賬套,執行工會會計制度。
(四)內部控制建設基本情況
被檢查單位制定有《綦江區永城小學財務管理制度》、《綦江區永城小學差旅費管理辦法》、《綦江區永城小學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綦江區永城小學資產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實行會計內部控制中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能有效防備會計業務內部控制風險,但仍存在個別內控制度未嚴格執行,仍需繼續完善。
二、檢查方式、檢查范圍、檢查內容
(一)檢查方式
檢查組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詳細查閱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相關文件資料、有關政策文件;二是延伸檢查工會會計賬目和食堂會計賬目;三是入戶調查(或電話查訪)相關人員,詢問相關當事人等方式進行檢查。
(二)檢查范圍
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永城小學機關、工會和食堂的票據管理、財務核算、政府采購、貨幣資金管理、津貼補貼發放、國有資產管理、內控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近兩年檢查(巡視巡查)發現問題整改、中小企業清欠情況、貫徹執行厲行節約政策等。
(三)檢查內容
被檢查單位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間票據使用、費用報銷、非稅收入解繳、津補貼發放、執行政府采購、貨幣資金管理、賬務處理、貫徹執行厲行節約政策等事項,延伸檢查了工會賬目和食堂賬目。
三、檢查存在的問題及認定依據
(一)大額現金支付
2021年12月第45號記賬憑證,直接以現金支付電費7,817.45元,應轉賬支付。
以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之規定。
(二)原始憑證填制或取得不規范
1.2021年6月第32號記賬憑證,付吹打經費16,400.00元,其中2021年5月9日報銷會議費900.00元,會議簽到表日期為“2021.4.9”,與會議通知、會議記錄時間不符,申請單上無申請人(制表人)簽名等;
2.2021年7月第3號記賬憑證,付7月個稅22.57元,未經領導審簽即直接入賬;
3.2021年8月第4號記賬憑證,付住房公積金53,185.00元,未經領導審簽即直接入賬且無具體明細清單;
4.2020年3月第2號憑證,付學校繳個人醫保、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等145,841.01元,無經辦人簽名,無領導審批;
5.2021年2月第12號記賬憑證,做實職業年金1,175,974.98元,缺少綦江財發存量〔2021〕3號等附件依據,且未經領導審簽。
工會賬套:
2021年12月第4號記賬憑證,付轉款手續費17.10元,未經領導審簽即直接入賬;
以上行為違反《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的規定。
(三)會計核算不規范
1.2021年6月第31號記賬憑證,付電費1,218.23元,直接列為“其他應收款—其他—其他應收款—超預算支出”,應列為“事業支出—基本支出—電費支出”;
2. 2021年6月第32號記賬憑證,付吹打經費16,400.00元,直接列為“其他應收款—其他—其他應收款—超預算支出”,應列為“事業支出—吹打項目支出—會議費”等具體支出;
3. 2021年7月第11號記賬憑證,付食堂餐桌款3,000.00元,列入“其他應收款-其他-保證金-教委保證金”,應列為相應支出;
4. 2021年9月第12號記賬憑證,付辦公用品款16,488.82元,全部列為“辦公費”支出,其中:1,700.00元為空調維修費,應列為“維修費”支出;
5.2022年1月第49號記賬憑證,收回2020年值班補助6,000.00元,直接計入“其他應付款”往來科目,應計入“應繳財政款”并及時上解財政;
6.2021年12月第11號記賬憑證,付校園綠化維護費18,000.00元在“辦公費”中列支,應在商品和服務支出中的“物業管理費”中列支;
7.2021年4月第26至第27號記賬憑證,付電費140.00元、郵電費394.00元,計534.00元在“辦公費”中列支,應分別在商品和服務支出中的“電費”、“郵電費”中分別核算。
食堂賬套:
2021年5月第10號記賬憑證,付手續費67.00元,直接列為“其他-其他支出”,應列為“財務費用-手續費”,其他月份均存在上述問題。
以上行為違反《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
(四)未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2021年8月第12號記賬憑證,付辦公家具維修款13,974.00元,實際是購買辦公家具,雖通過網上超市購物,但應向財政申報審批而未進行申報審批。
以上行為不符合《重慶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渝財規〔2020〕14號)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必須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和《關于明確我區政府采購業務流程及相關事項的通知》(綦江財發〔2020〕538號)相關規定。
(五)未按要求清理往來款項
截至2022年4月5日,該單位往來款項未及時清理,呈現一定異常。如:“銀行存款-財政撥款資金”余額為-500.00元、“其他應收款-個人所得稅”余額為20,832.75元、“其他應付款-其他應付款明細-代扣會繆瑞玲生育險”余額為-3798.63元、“其他應付款-其他應付款明細-養老保險”余額為-125,876.32元等。
以上行為違反《會計法》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的規定。
(六)未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經詢問相關當事人和實地檢查,該單位制雖制定有《重慶市綦江區永城小學財務管理制度》、《綦江區永城小學差旅費管理辦法》、《永城小學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永城小學資產管理辦法》等管理制度,但在貨幣資金管控、合同管控、票據審核上均存在一定程度未嚴格執行相關內控制度等。
以上行為不符合《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全面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通知》(渝財會〔2016〕38號)和《重慶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規定。
(七)項目資金被基本支出擠占
2021年12月79號記賬憑證,付“操場硬化及廁所改造”項目支出中, “電費”支出1,387.32元、“會議費”支出700.00元、“辦公費”支出1,899.98元、“郵電費”支出1,349.01元、“其他培訓費”支出613.00元,合計4,561.99元應屬基本支出而列入該項目支出。
以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六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的規定。
(八)固定資產管理不規范
1.2021年8月第12號記賬憑證,付辦公家具維修款13,974.00元,實際是購買辦公家具,列入“操場硬化及廁所改造-其他大型修繕”,相應價值達到固定資產標準,但未通過“固定資產”核算,也未登記入相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2.2021年9月第14號記賬憑證,付幼兒園玩具購置248,600.00元,財務會計直接列為“商品和服務費用”,因價值較大,應通過“固定資產”核算且納入資產管理;
3.2021年10月第8號記賬憑證,付辦公用品款16,470.00元,其中:6個沙發7,400.00元,已達到固定資產標準,但未通過“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
4.2021年12月11號憑證,購臺式電腦2臺,金額8790.00元、多功能一體機一臺,金額3600.00元、照相器材—拍攝儀,金額2500.00元,均在“辦公費”中列支,應在資本性支出中的“辦公設備購置”中列支,也未納入“固定資產”核算。
以上行為違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之規定。
(九)“白條”入賬
食堂賬套:
1.2021年5月第18號記賬憑證,付中心校2021年3至5月零星購物共計14,242.92元,無正式發票;
2.2021年5月第19號記賬憑證,付黃沙村小零星購物共計3,904.00元,無正式發票;
3.2021年7月第15號記賬憑證,付黃沙村小零星購物共計2,211.00元,無正式發票;
4.2021年7月第17號記賬憑證,付永城小學零星采購共計11,083.38元,無正式發票;
5.2021年11月第12號記賬憑證,付黃沙村小零星采購共計3,372.00元,無正式發票;
6.2021年11月第13號記賬憑證,付中心校零星采購共計6,557.57元,無正式發票;
7.2021年12月第16號記賬憑證,付12月零星采購共計4,884.70元,無正式發票。
以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和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
四、處理處罰建議
(一)大額現金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的規定,責令被檢查單位作出書面說明,強化財務管理,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二)原始憑證填制或取得不規范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第三款: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第四款: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之規定,責令被檢查單位加強財務管理,補充完善相應手續。
(三)會計核算不規范
根據《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和《重慶市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的規定,責令被檢查單位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調整,確保會計信息真實、準確。
(四)未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根據《重慶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渝財規〔2020〕14號)規定,責令被檢查單位進行整改,書面說明未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的情況、原因,建立本單位政府采購內控制度并嚴格執行。
(五)未按要求清理往來款項
根據《會計法》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的規定,責令被檢查單位及時清理往來款項,并將清理結果反饋區財政局。
(六)未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根據《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全面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通知》(渝財會〔2016〕38號)和《重慶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要求,責令被檢查單位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全面、科學、系統地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實施。
(七)項目資金被基本支出擠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三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四)違反本法規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之規定,考慮到被擠占的項目資金金額相對不大、造成影響較小,責令被檢查單位深刻反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批評教育,組織相關人員加強《預算法》等相關財經法規的學習,杜絕此類問題再次出現。
(八)固定資產管理不規范
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之規定,責令被檢查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全面清查已達固定資產標準核算的資產,并納入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
(九)對“白條”入賬的處理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中第二款“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之規定,鑒于該單位違規金額主要涉及偏遠的村小較多且多發生在時鮮蔬菜采購上、總體影響較小,故責令該單位作出書面說明并重新取得正式發票,同時強化內部管理,嚴格執行相關制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進行批評教育,組織相關人員加強對財經法規的學習,防范未來。
請你單位在接到本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區財政局。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