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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22K36131649R/2022-00007
- [ 發文字號 ]
- 綦城管發〔2021〕51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城管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3-07
- [ 發布日期 ]
- 2022-03-07
重慶市綦江區城市管理局 重慶市綦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綦江區水利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 累進加價收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綦江區城市管理局
重慶市綦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綦江區水利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
累進加價收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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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綦水務開發技術有限公司、綦南給排水有限公司,區級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按照《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心城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通知》(渝發改規范〔2020〕1號)和《重慶市綦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建立綦江區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通知》(綦發改價〔2020〕32號)等文件要求,制定了《重慶市綦江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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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綦江區水利局
重慶市綦江區城市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重慶市綦江區城鎮非居民用水
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實施細則(試行)
?
第一條??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進一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指導和規范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心城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通知》(渝發改規范〔2020〕1號)和《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中心城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渝城管局發〔202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綦江區城鎮建成區范圍內由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的收費工作。
第三條??用水戶實際用水量超過用水定額標準的,應按《重慶市綦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建立綦江區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通知》(綦發改價〔2020〕32號)規定的加價標準繳納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
第四條??超定額累進加價部分水費由供水企業收取,計費周期以年度作為一個周期,周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
第五條??對未分戶安裝水費結算水表的非居民用水戶(包括表后含有居民用水的)原則上應采取分表計量,對確實無法分表計量的,由供水企業與用水戶協商確定分類用水比例;同一用水戶在同一用水地點存在多塊結算水表的,供水企業可以將多塊水表合并,作為一戶處理。用戶將多塊水表合并作為一戶處理的,戶下水表的定額將合并統計核算。
第六條??對非居民用水戶超額核定使用年度核算制,采用先使用后核算方式。由城鎮供水企業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每年2月底前根據用水戶上一年度用水量、分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用水戶申報的與定額有關的信息,核定用水戶是否超定額。對超定額部分,供水企業按照分檔收費標準對超定額累進加價部分的水費單獨收取。
第七條 ?供水企業應在企業網站、營業廳等場所對用水戶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范圍和定額標準進行公示。供水企業應當對超定額累進加價收入單獨記賬,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中予以公開并說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用水戶每年需如實向轄區供水主管部門提供用水定額標準中涉及的相關信息和數據,收到加價部分繳費通知書后應按時向供水企業繳納加價水費。用水戶應做好計量設施的維護管理,協助抄表人員定期抄表;如遇計量設施更換,需做好數據的銜接工作。
第九條 ?用水戶對繳納的超定額加價水費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水費繳款通知單的5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企業提出書面意見。供水企業在接到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復,對供水企業的回復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向轄區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處理。
第十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和區水利部門負責組織城鎮供水企業具體實施非居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工作,負責協調相關行業部門對轄區各級重點用水單位年度用水超定額的核定和校驗工作,并定期對定額管理和加價水費收取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用戶應及時交納加價水費,對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的企業和單位,將按《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并按照相關程序納入公共信用平臺進行管理。因供水企業原因造成加價水費計算或收取錯誤的,供水企業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