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市、區有關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統籌城市管理領域重大事項,負責擬訂城市管理規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城市管理運行經費和建設維護專項經費資金計劃,并對資金使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依法對市政、園林、環衛等行政性收費的征收管理;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國有資產的產權管理。
(三)負責城區直管城市道路、廣場、橋梁、隧道等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城區直管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等城市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街鎮市政設施維護管理的指導監督;指導城區區級社會單位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占用的依法審批,參與城市電力、光纜、自來水、天然氣等管網規劃,負責線路鋪設的審批工作;負責城區公共停車場的規劃設置和規范管理;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有關項目方案、立項、可研等的審查或會審。
(四)負責城區供水、節水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二次供水管理。
(五)負責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區直管區域(綦河步道、城區水域、城區公共廁所)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城區環境衛生設施、垃圾處置設施的維護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化糞池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垃圾收運工作的監督考核管理;指導街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六)牽頭組織開展城區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對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督辦;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指導街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的規劃、設置和審批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社會單位戶外廣告、夜景燈飾設置;負責城區店招店牌設置、審批管理工作。
(八)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的監督。
(九)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組織編制區級綠地系統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建設項目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管理工作,參與并聯審批建設項目涉及園林綠化配套指標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核并監督實施;負責審批占用(含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和移、伐樹木以及集中綠化事項。
(十一)負責城區園林綠化管理、城區公園管理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負責城市公園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擬定城市管理執法規范、監督指導和考核,負責園林綠化、市政公用設施、揚塵重大案件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負責跨區域執法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區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城市違法建設行政執法職責;指導監督街鎮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經營備案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城市管理行業應急管理、應對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十四)負責城市管理的數字化、智慧化建設與運行的監管;負責城市管理高新技術推廣與運用;參與城市管理招商引資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管理目標責任制。
(十五)負責制定機關及所屬單位節能減排計劃并監督實施。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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