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對外開放與新城建設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
(二)負責編制新城范圍內的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法定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按程序報批。負責新城內開發建設項目、市政建設項目規劃建筑設計方案的審查。
(三)負責新城內土地整治方案的擬訂并協助相關街道實施,協助新城土地出讓工作,協助管理新城內國有資產。
(四)負責新城內經濟發展、招商引資、企業服務等工作。
(五)負責新城內城市開發建設工作。
(六)負責新城開發建設的資金籌集和有效管理使用。
(七)負責牽頭抓好新城內的基礎設施建設。會同相關部門和街道,統籌做好區域內社會綜合治理、維護穩定等工作。
(八)負責指導基層組織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
(九)配合主管部門擬訂新城安全生產工作發展規劃,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能。
(十)負責擬訂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辦法。
(十一)承擔新城建筑、消防、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事務性工作,配合主管部門協調新城各工貿企業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
(十二)負責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組織指揮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
(十三)負責發布新城安全生產信息,對新城內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統計。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